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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 (皖环函〔2024〕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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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30 09:19:26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予以公告。
发布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皖环函〔2024〕1158号
发布日期 2024-12-27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以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具体工作。

一、水利

1.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黄金采选项目。

9.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10.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1.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12. 桥梁隧道:跨长江、淮河干流独立铁(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四、制造业

13.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4.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5.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6.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7.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8.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19.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0.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21.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22. 纺织服装:新增染色产能的项目。

23. 造纸:化学制浆项目(不含宣纸)。

五、核与辐射

24. 核技术利用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5.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示踪试验。

26.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27.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放射性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的放射性污染治理。

28.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9.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

30.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31.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八、社会事业

32. 旅游开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区域内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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