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州)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我省2024年粮改饲工作,确保粮改饲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日
附件
贵州省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24年粮改饲工作,确保粮改饲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相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思路
紧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主线,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收贮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料的积极性,依靠市场机制拉动种植结构向粮经饲统筹方向转变,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户增产增收。
二、工作原则
(一)需求导向,产销对接。综合考虑草食畜牧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畜定需、以养定种,合理确定粮改饲种植面积,确保生产的饲草料销得出、用得掉、效益好。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条件,尊重种养双方意愿,集成品种选择、田间管理、收贮加工、饲喂利用等技术,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优质饲草料品种。
(三)种养结合,规模适度。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等流转土地自种、订单生产等种养紧密结合的生产组织方式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协调推进适度规模种养,同步提升饲草料品质和种养效益。
三、目标任务
扩大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增加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草食家畜生产效率。2024年,完成粮改饲面积47万亩以上(附件1)。
四、实施方式
(一)实施时间。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
(二)实施区域。德江县、威宁县、思南县、习水县、沿河县、大方县、松桃县、印江县、石阡县、关岭县、黔西市、正安县、赫章县、黄平县、兴义市、桐梓县、瓮安县、六枝特区、惠水县、道真县、荔波县、盘州市等22个县(市、区)。
(三)实施内容。粮改饲主要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促进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的种植,兼顾各地有饲用需求的杂交狼尾草、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品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项目实施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转变。各地可结合项目实施探索通过优质饲草与粮食作物秸秆混贮等方式,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比例,加快推进秸秆养畜。
(四)补助对象。支持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重点向养牛专业村倾斜,原则上实现“应补尽补”。
(五)补助方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工作,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其中优质饲草料收贮、优质饲草与粮食作物秸秆混贮每吨补助不超过60元;杂交狼尾草、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收贮每吨补助不超过40元。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开展改扩建青贮窖等收贮设施补助等工作,含遮雨棚的青贮窖等收贮设施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不含遮雨棚的青贮窖等收贮设施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含裹包青贮)、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和往年改扩建的青贮窖等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五、工作程序
(一)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及黔财农〔2024〕80号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补助标准和保障措施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张榜公示等方式,切实选择一批收贮能力强、带动能力好的规模养殖企业、家庭牧场、养殖户或饲草料加工企业作为粮改饲项目的实施主体。县级实施方案于8月1日前完成编制,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批后,于8月28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强化项目督导验收。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粮改饲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负责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粮改饲收贮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实施主体饲草收储量等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验收以实际收贮量或实际青贮容积为准,按照每立方米0.75吨计算,统一验收方案、统一验收标准、统一验收程序,现场查验与审核签字同步进行。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对发现问题的收贮主体要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各项目县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材料报市(州)主管部门复核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级将围绕项目实施目标,委托草地技术试验推广站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县下拨项目资金拨付到位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考评或现场抽查。
(三)强化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粮改饲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按照自评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要依据《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附件2)《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3)制定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方案,重点围绕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饲草收储、项目验收、资金支出、培训宣传、产出效益等,组织对辖区项目县粮改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县每月25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有关情况,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省草地技术试验推广站。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项目县要高度重视粮改饲工作,按照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的要求,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条件,加大检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推动粮改饲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切实加强粮改饲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顺利规范实施。在饲草收储期间,定期将饲草收储数据等信息填报到粮改饲信息统计上报系统。要设立粮改饲专项管理台账,对项目实施主体、饲草收储面积和数量、补助资金发放、饲草种植收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单据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必要的项目影像资料。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切实担负起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在项目验收后按照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市(州)和项目县要组织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多方面力量,强化饲草生产技术指导,讲解培训《养殖场青贮饲料生产技术导则》,提升饲草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饲草储备充足、均衡供应。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项目县要及时总结粮改饲成熟经验,提炼推介典型模式和成功案例,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粮改饲政策成效,用鲜活事例和数据宣传粮改饲在促进养殖提质增效、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贡献,凝聚行业内外共识,推动饲草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贵州省2024年粮改饲目标任务分解表
2.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3.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1
贵州省2024年粮改饲目标任务分解表
项目县 |
任务面积(万亩) |
收贮任务量(万吨) |
资金安排(万元) |
德江县 |
5.06 |
15.18 |
800 |
威宁县 |
4.30 |
12.90 |
680 |
思南县 |
4.30 |
12.90 |
680 |
习水县 |
3.67 |
11.01 |
580 |
沿河县 |
3.61 |
10.83 |
570 |
大方县 |
3.61 |
10.83 |
570 |
松桃县 |
2.53 |
7.59 |
400 |
印江县 |
2.53 |
7.59 |
400 |
关岭县 |
2.15 |
6.45 |
340 |
石阡县 |
2.15 |
6.45 |
340 |
黔西市 |
2.15 |
6.45 |
340 |
正安县 |
1.77 |
5.31 |
280 |
赫章县 |
1.46 |
4.38 |
230 |
黄平县 |
1.46 |
4.38 |
230 |
兴义市 |
1.27 |
3.81 |
200 |
桐梓县 |
0.89 |
2.67 |
140 |
瓮安县 |
0.89 |
2.67 |
140 |
六枝特区 |
0.71 |
2.13 |
113 |
惠水县 |
0.70 |
2.10 |
110 |
道真县 |
0.63 |
1.89 |
100 |
荔波县 |
0.63 |
1.89 |
100 |
盘州市 |
0.63 |
1.89 |
100 |
合 计 |
47 |
141 |
7443 |
附件2
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粮改饲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健全奖励约束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评以目标任务为导向,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结合、自评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粮改饲资金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投入和过程、产出、效果和扣分项四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投入和过程
1.组织领导。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政府重视,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2.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机制健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补助资金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3.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
4.宣传总结。重视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5.机制创新。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在粮改饲推进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效果好、有实例、可复制。
(二)产出
1.数量指标。完成饲草料收贮量任务;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
2.质量指标。项目实施地区规模化养殖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较上年度提高比例;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三)效果
1.经济效益指标。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与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2.服务对象满意度。相关收贮主体、种植户、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四)违规违纪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分为0。
第五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州)自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和评价标准,组织所属项目县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提交《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实地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成立评价组,对市(州)提交自评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过程中,随机抽查项目县(市、区)核查相关数据和工作落实情况。
(三)综合评价。评价组综合考虑自评打分、自评报告等材料、项目工作总结以及实地检查等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进行打分。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贵州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自评依据 |
自评 分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1 |
投入和 过程 |
组织领导 |
领导机制 |
3 |
是否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职责是否清晰,任务是否明确 |
建立粮改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得1分,职责清晰得1分,任务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2 |
重视程度 |
3 |
地方政府是否重视并将粮改饲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
列入农牧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3 |
资金管理 |
资金使用 |
4 |
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得1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得3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4 |
资金到位 |
2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全部核算发放到位 |
核发到位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5 |
项目管理 |
实施方案 |
5 |
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农业部备案,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 |
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报送备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实施方案符合粮改饲总体思路和原则、可操作性强得4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6 |
监督管理 |
7 |
是否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是否细致到位,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粮改饲进度信息 |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度全面完善得1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按计划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细致到位得3分,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信息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7 |
培训推广 |
3 |
是否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是否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开展技术培训 |
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有关单位深入一线指导生产作业、开展技术培训,范围基本覆盖项目实施区域的种养及收贮主体、效果好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
8 |
投入和 过程 |
宣传总结 |
宣传报道 |
4 (+2) |
是否重视宣传工作并积极组织媒体进行报道 |
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得2分,有关工作被省级媒体正面报道得2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有关工作被中央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加2分。 |
||
9 |
经验总结 |
4 (+4) |
是否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是否按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
能够及时总结成功模式,挖掘亮点、树立典型得2分,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得1分,报送工作总结得1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4分:粮改饲典型经验在国家层面进行推广介绍加2分;工作成效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加2分,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加4分,批示加分不累加,最高4分。 |
||||
10 |
机制创新 |
政策联动 |
2 |
是否在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等政策联动上有新突破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1 |
激发积极性 |
2 |
是否在激发收贮主体参与积极性上有新方式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2 |
协调发展 |
2 |
是否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种养两端绿色协调发展上有新手段 |
有创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13 |
其他创新 |
4 |
是否在粮改饲工作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有其他创新 |
有创新并且取得一定效果、有实例、可复制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14 |
产出 |
数量指标 |
饲草料收贮 |
10 |
是否完成饲草料收贮任务 |
完成收贮目标任务量得10分;完成数量每少3%扣1分,扣完为止。(注:每少3%扣1分指较目标少3%(含)以内扣1分,少3%至6%(含)扣2分,以此类推,下同。) |
||
15 |
粮改饲面积 |
10(+2) |
是否完成粮改饲面积任务 |
完成粮改饲面积目标任务得10分;完成数量每少3%扣1分,扣完为止。 本项工作设加分项2分:超额完成面积目标5%(含)至10%加1分,超过10%(含)以上加2分。 |
||||
16 |
产出 |
质量指标 |
养殖规模化和收贮专业化发展水平 |
8 |
项目实施地区规模化养殖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和专业收贮主体收贮量占收贮总量的比例 |
超过50%(含)以上得8分;达不到50%的,每少5%扣0.8分。 |
||
17 |
种养结合紧密度 |
5 |
收贮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自种、与种植户签订订单等方式收贮量占总收贮量比例 |
超过50%(含)以上得5分;达不到50%的,每少5%扣0.5分。 |
||||
18 |
效果 |
经济效益 指标 |
种植效益 |
6 |
种植优质青贮饲草料,亩均纯收入较种植籽粒玉米提高比例 |
提高10%(含)以上得6分;低于10%的,按提高比例除以10%乘以6分计分,未提高不得分。 |
||
19 |
养殖效益 |
6 |
使用优质青贮饲草料,较未使用前或与同地区未使用的相比,综合饲料成本下降比例 |
下降5%(含)以上得6分;低于5%的,按下降比例除以5%乘以6分计分,未下降不得分。 |
||||
20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
5 |
反映相关收贮主体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用百分比来衡量,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得。 |
得分=调查问卷满意度×5分。 |
|||
21 |
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度 |
5 |
反映相关种植户和养殖户对粮改饲政策的满意程度,用百分比来衡量,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得。 |
得分=调查问卷满意度×5分。 |
||||
22 |
扣分项 |
违规违纪 |
违规违纪 |
- |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性扣15-30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评分为0。 |
||
合计 |
注:①自评依据一栏应根据评分标准详细说明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应工作开展情况。
②请将相关证明材料随本表一起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证明材料指为完成指标、开展工作出台的通知、办法、制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