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真碰硬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问题约谈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真碰硬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美丽广西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第五条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的,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指出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三)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的;
(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破坏严重、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五)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指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对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对不力的;
(七)未按要求推进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被中央或自治区生态环境、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慢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相应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等参加。约谈事项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步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 因问题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第八条 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并邀请相应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等参加。
第三章 约谈准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会议、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约谈的;
(二)督察办提出约谈建议并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同意的;
(三)相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约谈建议,商督察办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同意的;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厅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约谈建议,由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拟订约谈方案、约谈领导讲话、约谈通报稿、移交问题函和约谈纪要,经督察办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约谈通知等。约谈领导讲话应当包括约谈意义、约谈事项原因分析、整改意见建议等。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情况等。
第十一条 约谈事项对外公开的,相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应当提前准备约谈通稿,按程序报厅领导审定。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二条 约谈方案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适时印发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设区市有关职能部门的,约谈通知抄送相应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生态环境局等。约谈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其企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约谈通知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督察办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
(二)相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有关问题;
(三)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移交问题清单;
(五)约谈领导讲话,提出整改要求;
(六)签署约谈纪要。
第十四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
需要同时约谈多个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涉及自治区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的约谈,应当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五条 需要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一般由厅主要领导组织约谈或委托分管领导组织约谈,由厅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会。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事项和个人隐私外,督察办负责组织在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约谈信息。因工作需要,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负责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并报道。
第十七条 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整理提供约谈各项材料,督察办做好约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约谈整改
第十八条 约谈时应当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编制要求,提醒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应当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相应设区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应当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组织重新编制。
第十九条 公开实施约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督促被约谈方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开约谈整改方案,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被约谈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含追责问责情况)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约谈建议的相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应当组织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视情组织现场抽查。
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问题约谈暂行办法》(桂环办函〔2014〕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