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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办字〔200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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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9 09:37:4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419
核心提示: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7〕122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content.jsp?code=000217883/2008-00317&name=%E6%94%BF%E7%AD%96%E6%B3%95%E8%A7%84/%E8%A7%84%E8%8C%83%E6%80%A7%E6%96%87%E4%BB%B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等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紧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河北省大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第一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m2以上的餐饮单位,包括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火锅店、烧烤店等,不含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由非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担任。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0m2以上的餐饮单位及连锁经营的餐饮单位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重要接待活动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帽,按照不同工作场所用颜色区分。
 
  第四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五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为500m2~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0m2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凉菜间累计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或不低于80m2。
 
  (二)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应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六条设施、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
 
  (二)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及易潮湿场所的墙裙瓷砖到顶,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五)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冷冻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八)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设施、容器,应明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严格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七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应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设有存放餐碟、酒杯等小型餐饮具的封闭的存放柜或消毒柜。
 
  (二)粗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并与切配、烹调场所相连;应分别配置与加工食品原料及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品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切配场所应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三)烹调场所应独立隔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和搁架(以不锈钢材质为宜)。
 
  (四)凉菜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远离粗加工、餐用具保洁等场所,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配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设施;设有用于食品传送的可开闭窗口;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五)生食海产品制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同凉菜间。
 
  (六)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同凉菜间。如没有专间,应在凉菜间内设置专区,配置专用工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七)面点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配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八)裱花蛋糕制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同凉菜间。
 
  (九)专营烧腊食品的按照烧腊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应设置独立的烧腊间,划分腌制、烧烤、晾晒专用区域。成品加工场所卫生要求同凉菜间。
 
  (十)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储存库,3000m2以上的应分别设置主食库和副食库,配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冷冻设备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应独立隔间,配置能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专用设施设备,保洁设施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餐用具消毒应采用热力方法。
 
  (十二)应有重大接待活动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容器。
 
  第八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应有有效完善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二)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配有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和专用洗手设施。
 
  (三)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四)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
 
  第九条参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附件2:
 
  河北省中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第一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m2~500m2(不含150m2,含500m2)的餐饮单位,包括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火锅店、烧烤店等,不含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由非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担任。连锁经营的餐饮单位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重要接待活动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帽,按照不同工作场所用颜色区分。
 
  第四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五条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2。凉菜间累计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二)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应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烹调、面点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六条设施、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
 
  (二)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及易潮湿场所的墙裙瓷砖到顶,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五)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冷冻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八)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设施、容器,应明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严格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七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应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应设有存放餐碟、酒杯等小型餐饮具的封闭的存放柜或消毒柜。
 
  (二)粗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或半封闭,应分别配置与加工食品原料及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品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切配场所应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三)烹调场所应独立隔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和搁架(以不锈钢材质为宜)。
 
  (四)凉菜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远离粗加工、餐用具保洁等场所,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配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设施;设有用于食品传送的可开闭窗口;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地漏;专间内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
 
  (五)应设置面点加工间或区域,配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六)专营烧腊食品的按照烧腊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应设置独立的烧腊间,划分腌制、烧烤、晾晒专用区域。成品加工场所卫生要求同凉菜间。
 
  (七)应设置食品储存库,配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冷冻设备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八)应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间,配备能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专用设施设备,保洁设施应密闭并易于清洁。餐用具消毒采用热力方法。
 
  第八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应有有效完善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二)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配有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和专用洗手设施。
 
  (三)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四)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
 
  第九条参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附件3:
 
  河北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第一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m2以下(含150m2)的餐饮单位,包括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火锅店、烧烤店等,不含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由非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担任。
 
  (二)建立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除虫灭害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示。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浅色工作服帽。
 
  第四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五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整体布局合理。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0,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m2。凉菜间面积不得小于5m2。
 
  (二)食品处理区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粗加工、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布局合理,生熟分开,不得存在交叉污染隐患。
 
  第六条设施、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二)加工场所的墙裙瓷砖到顶,地面应易于清洗、排水。排水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六)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容器,应明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七条功能间(分区)卫生条件
 
  (一)餐厅(就餐区)应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二)粗加工区内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和搁架(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三)烹调加工间(区)内应分别配置肉类、蔬菜清洗池。
 
  (四)凉菜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远离粗加工、餐用具保洁等场所,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配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设施;设有用于食品传送的可开闭窗口;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地漏;专间内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
 
  (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具清洗消毒间或区域,配置专用餐具洗消池,标志明显。餐具消毒宜采用热力消毒法,若采用化学消毒法,应设置清洗、消毒、冲洗三格池。有足够数量的密闭餐具保洁柜。
 
  第八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应有有效完善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二)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配有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和专用洗手设施。
 
  (三)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四)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
 
  第九条参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附件4:
 
  河北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第一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设于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等地点,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第三条集体食堂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制度、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等。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浅色工作服帽。
 
  第四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二)应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五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整体布局合理。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m2。切配烹饪场所应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
 
  (二)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应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六条设施、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
 
  (二)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墙裙瓷砖到顶,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五)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冷冻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八)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设施、容器,应明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严格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七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应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二)粗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或半封闭,并与切配、烹调场所相连;应分别配置与加工食品原料及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品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切配场所应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三)烹调场所应独立隔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和搁架(以不锈钢材质为宜)。
 
  (四)凉菜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远离粗加工、餐用具保洁等场所,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配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设施;设有用于食品传送的可开闭窗口;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地漏;专间内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设施。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五)面点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配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六)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储存库,配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冷冻设备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七)应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间(自带餐具的除外)。餐用具消毒应使用热力蒸气消毒,有足够数量的可密闭的餐具保洁柜。
 
  (八)学校食堂应有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容器。
 
  (九)备餐专间卫生要求同凉菜间。无备餐专间的,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第八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应有有效完善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二)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配有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和专用洗手设施。
 
  (三)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四)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
 
  第九条参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附件5:
 
  河北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第一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场所,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配餐、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三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浅色工作服帽,按照不同工作场所用颜色区分。
 
  第四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五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二)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应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六条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
 
  (二)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墙裙瓷砖到顶,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五)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冷冻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八)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平整,便于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封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应设置温度控制设置。
 
  (九)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设施、容器,应明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严格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七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粗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并与切配、烹调场所相连;应分别配置与加工食品原料及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品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切配场所应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二)烹调场所应独立隔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和搁架(以不锈钢材质为宜)。
 
  (三)凉菜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远离粗加工、餐用具保洁等场所,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配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设施;设有用于食品传送的可开闭窗口;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四)面点加工场所应独立隔间,配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五)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储存库,配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冷冻设备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六)设置餐用具消毒间,配有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池及足够数量的搁架。采用可重复使用餐具的,应有足够数量的可密闭的专用餐具保洁柜,满足已消毒和未消毒餐具分类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七)应有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密闭容器。
 
  (八)集体用餐分装场所应独立隔间,卫生要求同凉菜间。
 
  第八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应有有效完善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二)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配有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和专用洗手设施。
 
  (三)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四)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
 
  第九条参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附件6:
 
  河北省小吃店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第一条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饮经营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在农村或城镇郊区家庭院落为顾客提供以农村家常饭菜为特色的餐饮经营场所,以及为20名以下学生提供临时餐饮服务的场所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小吃店经营单位应承诺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除虫灭害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二)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浅色工作服帽。
 
  第四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易于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五条卫生条件
 
  (一)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分别设置专用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或区域,且各场所无交叉。
 
  (二)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m2;
 
  (三)地面、墙壁与天花板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食品处理区墙裙有1??5m以上的瓷砖。
 
  (四)上下水设施健全,设有专用洗菜和肉类的水池。
 
  (五)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六)应有有效完善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七)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应有避免粉尘污染食品的设施。
 
  (八)设有与经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冷冻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九)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十)餐用具洗消保洁场所应分别设专用、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附件7:
 
  河北省饮食摊点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一、业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和责任。
 
  二、摊点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点、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圈)或其它污染源。
 
  三、食品制作和销售必须有相应的亭、台、橱、柜,三面和顶部有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不得露天操作。
 
  四、提供的餐具必须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数量满足日最大用量,且有相应的保洁措施,严禁现场洗刷。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生熟分开,并符合卫生要求。
 
  六、有专用售货工具,售货和收款分开。
 
  七、加工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足量清洁的存放容器。
 
  八、有食品原料分类存贮容器和存放台架,能够保证食品及原料新鲜、清洁,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九、有非手动开合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两套以上浅色的工作衣帽。附件8:
 
  河北省小饭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饭桌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饭桌是指为20名以下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和临时休息的校外场所。20人以上的按照餐饮单位管理。
 
  第三条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可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厨房和就餐、休息场所。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m2,就餐和休息场所每名学生使用面积最低不得少于3m2。
 
  第四条厨房墙壁应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等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顶部用浅色、无毒、不吸水、不透水、防霉材料刷饰;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有畅通的排水设施。
 
  第五条厨房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有带盖密闭容器存放。
 
  第六条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满足分开存放的需要。未经消毒的餐用具不得使用。
 
  第八条采购食品应索取购物证明,并认真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感官性状。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贮存应符合食品保存条件要求,不得就地存放,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需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原料、半成品均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品烹饪后到食用不宜超过2个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不得再次给学生食用。
 
  第十二条小饭桌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三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并如实提供就餐食谱及就餐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附件9:
 
  河北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食堂是指在建筑工地周围临时搭建的专门为建筑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为建筑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工地食堂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责任人,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程施工单位要设立专兼职食堂卫生管理员。
 
  第四条建筑工地食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方,距离建筑施工场所最少不得少于25米,周围25米内不得有旱式厕所、污水坑等开放性污染源。
 
  第五条建筑工地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区、食品处理区和加工操作区。
 
  第六条食品处理区必须设在室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m2,地面应防水、防尘、防滑、易清洗,有畅通的排水设施;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废弃物有带盖密闭容器存放。
 
  第七条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八条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和洗刷餐用具的自来水设施。公用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满足分开存放的需要。
 
  第九条采购食品应索取购物证明,并认真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感官性状。禁止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贮存应符合食品保存条件要求,不得就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用于加工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加贴明显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二条加工食品应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无凉菜间的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加工凉菜。
 
  第十三条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四条剩余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再次食用应经高温彻底加热。
 
  第十五条每餐食谱应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48小时。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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