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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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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4 13:49:57  来源: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06
核心提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从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卫生法》因《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生效已经废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制定过程中。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现阶段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过渡期间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今后保健食品监管奠定基础。
发布单位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宗海、两区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直属单位: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要求,我市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管职责已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从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卫生法》因《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生效已经废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制定过程中。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现阶段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过渡期间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今后保健食品监管奠定基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一)持有已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目前还在继续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二)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备案的机关
 
  (一)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四个主城区内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其他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昆明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一式两份;
 
  (三)《昆明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备案机关需要核实的其他补充资料。
 
  四、备案企业的管理
 
  (一)备案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当场出具《昆明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表》;
 
  (二)备案机关把完整的资料分为两份:一份用于建立备案档案,一份移交给负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部门。
 
  (三)负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要及时将申请企业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
 
  (四)国家和省关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备案属社会管理服务事项,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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