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条件专项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条件专项普查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0 16:11:24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1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做好全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普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04 生效日期 2020-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做好全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标和任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通过这次专项普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生产许可、品种注册、品种备案情况,全面掌握保健食品行业现状,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夯实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提升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为下一步实施对不同企业、不同品种进行分类监管,和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做好基础工作。

    二、普查范围

    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持有保健食品批准文件、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单位;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保健食品”食品类别项目逾期或已变更减项的生产企业,也要组织“回头看”,严防超范围生产。

    三、普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许可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情况、主要检验设备情况、生产场所情况、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条件等;保健食品批准文件、注册证书、备案凭证等。

    四、普查步骤

    (一)相关单位自查报送。接普查通知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填写“附件1”,非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批准文件、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持有单位立即填写“附件2”,并提供保健食品批准文件、注册证书、总局批准的产品说明书、备案凭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照片;填写单位应认真组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填写信息只用于市场监管部门掌握行业情况,不用于其它任何用途),对其填写内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有关调查数据截止至2020年7月底;填写后,由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发,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局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报送“附件1”和“附件2”的纸质版及相关EXCEL电子版、电子照片版,报送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或电子照片版。

    (二)县级局审核汇总报送。县级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填报,收集、整理填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应对填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县级局组织监管、执法稽查人员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保健食品”食品类别项目逾期或已变更减项的生产企业,进行“回头看”,突击检查,严防超范围生产;县级局填写“附件3”、“附件4”,由分管局长签发,并将“附件1”、“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打包报送至设区市局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只须报送相关EXCEL电子版或盖章后的电子照片版);普查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分门别类,分别存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档案。

    (三)设区市局负责做好组织工作。各设区市局负责组织好辖区内专项普查工作,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县(市、区)级局和相关单位。确立好时间节点,督促工作进度,汇总各县(市、区)级局填报的信息,与企业填报信息一并报送至省局特殊食品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直接报送至省局特殊食品处,并抄送一份至设区市局。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充分认识专项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做好企业的宣传工作,使企业树立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积极配合推进专项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工作要求。科学、公正、高效做好专项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覆盖所有普查对象,信息全面准确完整。普查情况作为监管基础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普查情况。

    (三)及时汇总报送。各设区市局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局特殊食品处。

    联系人:吕雪金

    电话:0791-86355081、13767176783

    邮箱:630077079@qq.com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