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健食品监管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33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健食品监管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9 09:13:43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316
核心提示:为有针对性地加强“两节”期间保健食品监管,排查治理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有效保障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现发布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健食品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17-09-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16525.html
各区局:
 
  2017年中秋和国庆“两节”即将来临。为有针对性地加强“两节”期间保健食品监管,排查治理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有效保障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采购原辅料和包衣的索证索票情况,规范生产情况,对原辅料、包衣、半成品和成品批批检验的落实情况等,督促企业切实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委托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双方是否签订了内容全面的委托生产合同,委托企业是否对保健食品进行全过程委托生产、是否存在对半成品的委托加工行为,受委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组织生产。
 
  二、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各监管单位要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索取检验合格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对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
 
  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会销”违法违规行为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宾馆、饭店、礼堂、会议中心、会馆、文体中心、门店等会议场所和旅游部门的走访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争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对涉及的产品要依法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强化监督抽检,严格节令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监管单位要在日常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排查出的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点,组织开展节日期间热销保健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并切实做好对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积极防控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六、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共治氛围
 
  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深入社区和乡村,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倡导科学理性消费。保持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痕迹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委保健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付永杰,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2017年9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