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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保健食品经营临时许可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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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8 03:15:30  来源: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27
核心提示:当前,由于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为更好地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经局领导批准,在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以前,继续对辖区内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临时办理年审、变更及延期事项,即该《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时效到期的许可证顺延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发布单位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yfda.gov.cn/tysyj/web/tytwo/type.asp?webmoreid=1882&rightid=36&sup_rightid=28
   各城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当前,由于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为更好地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经局领导批准,在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以前,继续对辖区内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临时办理年审、变更及延期事项,即该《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时效到期的许可证顺延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兼营保健食品的零售药店、商场在辖区内各城区分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事项;其他经营保健食品及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在市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事项。
 
  2、对企业的申报资料,予以核发,凭确认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合格证》,过期或无健康证者需到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合格证》。
 
  4、在2011年已通过审核,并领取《保健食品临时审核确认书》的经营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经现场审核、产品备案后,核发新的《保健食品临时审核确认书》。
 
  5、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施行后,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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