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渔业)局: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闽农厅办[2013]8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福州市农业局
2013年5月3日
2013年福州市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闽农厅办[2013]8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在全市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监测区域
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福清、永泰、马尾、晋安9个县(市、区)
三、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
四、抽检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五、监测项目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六、抽检依据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
先用胶体金试剂条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及时寄送省兽药饲料检查所,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农业部1031号公告一3—2008猪肝和猪尿中B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2。农业部1063号公告一3—2008动物尿液中11种B一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日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七、监测任务分配与要求
(一)全市计划抽检养殖场(户)125个,其中猪110个,牛(羊)15个。各县(市、区)的监测任务量见附表1。
(二)全年监督抽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福清、长乐、罗源、闽清要于5月5日前完成,下达的监测任务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
(三)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迅速将筛查阳性样品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收到筛查呈阳性的样品后,要尽快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反馈确证结果。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八、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各县(市、区)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工作总体情况;
(二)监测信息汇总表(参附表2);
(三)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四)抽检结果与分析;
(五)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九、时间安排
福清、长乐、罗源、闽清各县(市、区)要于5月5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其余县、区于10月5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于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591一83730053;传真:0591一83793244;电子邮箱:fzsdwws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