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场(点)日常监管的通知(榕商文〔2013〕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场(点)日常监管的通知(榕商文〔2013〕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3 10:14:44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53
核心提示:近期,我国部分省区相断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畜禽肉的交叉感染,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场(点)日常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发布文号 榕商文〔2013〕104号
发布日期 2013-05-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54/gkxx/201305/t20130513_682011.htm?type=szf

  各县(市)区经贸局:

  近期,我国部分省区相断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畜禽肉的交叉感染,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控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要以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控期间定点屠宰场(点)日常的监管工作;要加强领导、严密部署、责任到位,层层落实防控责任;要与农业、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疫情动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各项疫情应对工作。

  二、规范屠宰,确保定点场(点)肉品质量。各级经贸部门和定点办要加强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提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监督屠宰场(点)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做好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严防疫病通过各种途径传染到屠宰场(点)。要采取巡回检查、派员驻场督查等方法,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宰杀、品质检验、运销台帐、检验台帐、消毒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和指导,生猪屠宰企业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一要规范相关生产台账记录,特别是生猪进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二要强化卫生消毒工作,确保每天对场区卫生进行清洗,待宰间、屠宰间及时进行消毒,确保无死角。三严禁在定点屠宰场(点)内饲养鸡、鸭等禽畜类动物,存在问题的要迅速组织清理,防止出现交叉感染。四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掌握每天报告生猪屠宰、销售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三、加强管理,保障肉品供应和安全。各级经贸部门近期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商场、超市等肉品经销企业(摊位)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畜禽及其产品经销企业(摊位)的经营行为,督促指导经营企业(摊位),完善购销档案,严格索票索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卫生质量安全检测,帮助和引导定点屠宰场(点)建立场店挂勾、挂牌经营的营销渠道,为市场提供放心肉品。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销售。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操作、存在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定点屠宰场要立即停业整顿。同时,要集中力量打击私屠滥宰,规范生猪屠宰市场。

  专此通知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2013年5月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