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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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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8 16:16:24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2025年2月24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京政农发〔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2025年2月24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京政农发〔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均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2014年,原市农业局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对规范本市屠宰企业依法经营,确保肉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定点屠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监管程序和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修订《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市畜禽定点屠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须定点许可的畜禽为猪、牛、羊、鸡、鸭。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明确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主体,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能职责划分,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屠宰管理工作有技术支撑职责的主要单位进行了明确。

二是规范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对照《畜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逐项细化了具体材料要求,包括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相关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等。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包括应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四是强化生产管理。为避免重复检疫出证或混淆出证以及定点屠宰企业与食品生产企业资质交叉重叠,出现监管不到位或多头监管问题,明确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割加工非本厂(场)屠宰畜禽产品的,应当查验相关检疫、检验证明,分线或分时段加工,分割加工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出厂(场)时应当在分割产品包装上注明肉品来源。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五是依法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按照《畜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问:《办法》在实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办法》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从企业的需求出发,注重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办法》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

问: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引导和规范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局把强化规划引领、准入控制、过程管理和监管执法作为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规划引领方面,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印发了《北京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引导辖区畜禽屠宰产能科学布局,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有序竞争;准入控制方面,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和《办法》,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以农业农村部批准备案数量为基数,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过程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明确屠宰厂(场)设立的条件,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以及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监管执法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照《畜牧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问:贯彻落实《办法》,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办法》实施成效,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理解好、把握好《办法》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规范屠宰行为和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地区: 北京
 标签: 农业 畜禽 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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