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温政办〔2024〕4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温政办〔2024〕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5 10:01:28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4
核心提示:为全面实施家畜(猪、牛、羊)定点屠宰,推进全市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浙江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24〕46号
发布日期 2024-08-30 生效日期 2024-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2024—2027年)

为全面实施家畜(猪、牛、羊)定点屠宰,推进全市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浙江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关于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科学设置、总量控制、布局优化、变革重塑”基本原则,以“定点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品牌经营、质量追溯”为发展方向,大力开展家畜定点屠宰场所规划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屠宰产能,提升家畜屠宰的标准化、一体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水平,构建家畜屠宰行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调整,生猪屠宰落后产能全面淘汰,牛羊屠宰产能进一步提升,家畜屠宰场所布局进一步优化,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布局明显优化。到2025年,全市规划设置家畜定点屠宰企业15家;到2027年,企业数量保持基本稳定。

——标准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其中,国家级1家以上。

——一体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力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营率达到50%以上,培育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屠宰企业1家以上。

——数字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建成数字化屠宰企业5家以上,屠宰检验检疫“双证”无纸化出证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按照“扶大限小、减量提质、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县域地域面积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布局。除主城区外,原则上各县(市)可分别设置1家,主城区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设置1家集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屠宰企业。常住人口超过百万,或常住人口接近百万且农村人口占比超四成的县(市),经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同意后,可另设1家。各县(市、区)能够通过温州市域范围内其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保供的,可以不设置。

(二)完善牛羊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场所布局按照《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22〕58号)执行。常住人口超过百万的县(市)可各设置1家独立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主城区最多设置1家,鼓励设置集牛羊、生猪屠宰于一体的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其他县(市)如设置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体规划建设,最多可各设置1家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

(三)加快推进屠宰场点分类整治。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关停并转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24年12月31日,所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在过渡期内完成关停并转。对下步需整合的生猪屠宰场,原则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迁)建生猪、牛羊屠宰企业或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运营。新(迁)建或改造提升屠宰企业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导向。

(四)推动定点屠宰企业示范创建。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等“六化”要求,大力实施家畜定点屠宰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积极开展标杆性屠宰企业和标准化屠宰企业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做大做强,到2027年底,全市创建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示范带动全市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五)引导定点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支持定点屠宰企业改善设施设备、转变经营方式,推动屠宰企业由代宰向自营转变,由生猪屠宰向多畜种集成屠宰转变,由单一屠宰向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转变,到2027年,力争生猪定点屠宰自营率达50%以上,培育一体化经营屠宰企业1家以上。大力实施家畜屠宰企业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积极推广“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强屠宰企业冷却库、冷冻库、冷藏库和冷链运输车等冷链设施建设,支持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拓展分割产品、预制菜等屠宰后产业链。

(六)加快定点屠宰企业数字化建设。大力实施屠宰数字化工程,支持屠宰企业新建和改造提升数字化设施设备,开展智能化生产和管理,建设数字化屠宰企业。强化全程屠宰信息化监管,建设安装覆盖入场查验、待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可视化设备,实现屠宰重点部位的全过程监控管理。全面推进生猪、牛羊检疫检验“双证”无纸化出证。

(七)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实行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分级结果与监督抽查频次相挂钩。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2025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全部达到GMP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推动建立联合审批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家畜屠宰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订方案。家畜定点屠宰是落实稳产保供、食品安全等工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家畜屠宰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省规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分别明确关停场点、新(迁)建企业的进度安排、工作计划、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政策,强化支持。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家畜屠宰行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将屠宰检疫、疫病监测、违禁物质残留监测、监督执法、病死家畜及其产品等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新建企业建设给予适当扶持,对因规划调整被撤销的小型生猪屠宰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加大对新建屠宰企业的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足额派驻官方兽医,更好满足屠宰检疫监管履职需求。要加强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待遇落实,为动物协检人员发放畜牧兽医医疗卫生一类津贴。

(三)强化协同,合力推进。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属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农业农村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新建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审批和屠宰价格的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屠宰企业环评审批、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的指导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等工作;公安部门做好与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做好新建家畜屠宰企业和小型屠宰点关停补偿的资金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小型生猪屠宰点关停和家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四)宣传引导,巩固提升。各地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畜产品科学消费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屠宰从业人员自觉尊法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经营,提高市民公众的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合力推动家畜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认真总结家畜定点屠宰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工作举措,建立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本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