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食发[2012]1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食发[2012]1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3 16:23:37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力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的要求,落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食发[2012]114号
发布日期 2012-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教育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力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的要求,落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一)全面开展学校食堂状况调查。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实施营养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形成调查报告。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要督促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
 
  (二)严格建立供餐准入机制。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规的要求,严格供餐准入管理,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绝不允许不具备相关资质和食品安全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营养计划的供餐、托餐和原辅料供应业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计划供餐单位。
 
  相关部门要与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托餐个人或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的学校、单位、个人和家庭要严格追究责任,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供餐、托餐资格。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强化对实施营养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建立实施营养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一)加快推进量化分级。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2012年秋季开学前对全省所有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统一考核。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落实校(园)长为学校(托幼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和校(园)长陪餐制度,动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三、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有关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有效措施。要监督有关监管部门与学校、供餐单位之间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联动执法,继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进一步加大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监管力度,严防假冒伪劣和不安全食品流入校园,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营养计划顺利实施。
 
  (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市要及时组织对县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以及营养计划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月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和省食安委办公室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设区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2012年5月23日前报送营养计划学校食堂状况调查报告,11月20日前报送重点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 波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监处
 
  张亮    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丁 雯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传真电话:029-62288036(省食药局)
 
  传真电话:029-88668891(省教育厅)
 
  传真电话:029-62288115(省食安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