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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0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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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5 01:18:33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70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精神,为促进我市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政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精神,为促进我市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经营机制,分流富余人员,推动企业实施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按照有利于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等原则,确定改革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不逃废、不悬空银行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目标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2006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5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通过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妥善解决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1.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要严格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分步分批销售。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差价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实现的差价收入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对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差价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对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前,按计划销售“高价位商品粮”产生的价差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在2005年底前消化完毕。

  2.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账。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全市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对经省、市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我市、县(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及国家和省规定原则限期处理消化。经审计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必需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能力。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二)实施政企分开,加快改革步伐。

  1.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与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企业经营,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行政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订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职能,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要转换机制,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充分发挥网点和地域优势,实行粮农结合、工商结合、内外结合、银企结合,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革改组,提升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

  1.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要求,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进行整合、压减,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2.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承担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每县(区)组建一至二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平时着重从事市场经营业务,应急需要时承担政府的政策性业务委托,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区)粮食公司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式运行;对地处偏僻粮源偏少的所站,实行出售转让,为便于安置分流人员,可以优先出售给内部职工,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粮食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对原有已纳入农发行管理的粮食库存,要集并到新成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集中管理。

  3.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要制定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方案,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对置换身份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和欠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权益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按照滨政发〔2004〕75号文件要求,预留离退人员相关费用,以保障其有关待遇的落实。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创办经济实体接收一批。通过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多种经营,兴办新的经济实体,扩大就业空间,吸收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2)择优聘用一批。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在本企业现有职工中重新聘用。(3)按有关规定解除一批。本着“政策公开、职工自愿、企业自主、规范操作”的原则,鼓励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4.加快国有粮食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5.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管理创新。在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建立和完善充实企业资本金制度,合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的发展变化,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6.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鼓励和提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三、政策措施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企业职工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二)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经济补偿金采取企业多方筹集、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主要筹资渠道有:(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土地出让收益;(5)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三)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四)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五)企业改制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产权单位或改制小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的下限收取有关费用;遗失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补办。对暂时原有划拨方式不变的土地,免征土地出让金、测量评估费。

  (六)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八)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粮食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九)在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分割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分割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他免收。

  (十)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十二)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形式,根据县(区)和企业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国有独资、撤并重组、组建集团、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出售转让、关闭破产等改制形式进行改革。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市及县(区)政府都要成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机构,市政府制定下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各县(区)也要制定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实施阶段。一是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制定具体的改革日程。二是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三是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并对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四是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处置。五是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六是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规范劳动关系,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七是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新型的运行机制运行。

  (三)验收阶段。各县(区)改革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对改革不彻底、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不稳定因素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改革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粮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建设、国土资源、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高度重视,严格责任制,全面负责当地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不出问题。

  (二)落实责任。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改革工作。发改、粮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建设、国土资源、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推进和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保持稳定。要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确保社会稳定。防止出现违反法规政策操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政策规定安置好。具体改革步骤上,尽可能将分流职工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分流职工识大体、顾大局,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支持改革。

  (四)加强调度。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区)的改革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改革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好全市的改革。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大胆进行实践探索。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地改革的成功经验,用于本地的改革,指导好本地的改革,确保按市政府要求完成企业改革任务。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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