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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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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31 04:46:11  来源:商洛市粮食局  浏览次数:2911
核心提示:2004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当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发布单位
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当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和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新企业组建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已按照每县区组建1-2户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尽快实现正常运转。新企业要实行新机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转变经营观念,拓宽发展空间,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建设城市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骨干粮食购销网点,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等便民服务,方便群众,保障供应。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省、市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鉴于粮改后全市新组建的国有粮食企业困难较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粮食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省、市、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04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由全市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政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已由粮食企业支付的利息,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八)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按照新的用工制度,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九)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一)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价格部门要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粮油价格动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质量的监管。成立商洛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有条件的县区应建立粮油质检机构。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二)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全市重点建设1-2个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适度建设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市、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信息,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十三)不断提高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综合补贴政策。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市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尽快出台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市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市级储备粮。各县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的粮食供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保障我市宏观调控机制的形成。
 
  (十五)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商洛市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发布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县区要重点掌握或指定1-2个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规模较大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
 
  (十六)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各县区要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稳定全市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合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货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我市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市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十七)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检查机构,成立市、县两级粮食流通执法监察大队,落实人员、经费和责任,依法搞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市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十八)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十九)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增加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编制和内设机构,落实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7年起将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我市的粮食安全。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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