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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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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04 16:58: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2249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8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粮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老粮、老人、老账”的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推向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建立,有效保障了区域粮食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基础支撑作用。但是,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和购销市场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不完善,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还不强;粮食储备企业分散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主渠道作用发挥不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薄弱,龙头企业带动力不强,产业发展水平较低等。这些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职责,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加快推进我区现代粮食流通业大发展、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调整优化种粮结构,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流通、储备体系,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带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建立高效有序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促进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和有效供给。
 
  (二)总体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调控有力、监管到位、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布局合理、机制灵活、管理科学、安全可靠的粮食储备体系,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产权多元、竞争有序的粮食购销体系,优势突出、特色鲜明、设施完善、竞争力强的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体系。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
 
  (一)加强粮食行政管理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市、县(区)政府对本区域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负全责,市、县(区)长是本地区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引黄灌区粮食主产县(区)要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粮食产量,优化粮食品质,保障全区粮食有效供给。中南部各县(区)要建立城乡居民口粮产销协作机制和供求价格预警机制,确保粮食供需平衡。
 
  2.强化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职责。市、县(区)政府总体负责本区域粮食安全、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等。具体负责本市、县(区)粮食供求平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粮食产业化发展,加强粮食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做好政策性粮源组织、粮食供应,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强化加工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等职能。在此基础上,市级突出解决好城市居民“买粮贵”问题,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县级主产区突出解决好农民“卖粮难”问题,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种粮农民利益。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建立市、县(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相对独立。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所属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彻底脱钩。
 
  3.逐级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今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市、县(区)粮食安全责任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中,重点考核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供求平衡、社会储备粮管理、粮食市场及配套设施建设、应急机制建立、粮价稳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产业化发展以及粮食市场监管等工作。
 
  (二)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1.组建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发挥现有储备企业的资产优势,整合市、县(区)粮库优质资源,组建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隶属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加强对外合作的重要载体,承担自治区级粮食储备任务和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职责,具体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业务管理,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自治区粮食储备管理局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力,对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运营实施有效监管,对经营业绩实行目标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自治区粮食储备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统一规划、统一轮换购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储存规范、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人事管理等运行机制,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完善储备粮定额补贴办法,合理确定现行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确保自治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调得出、用得上。
 
  3.合理布局市县(区)粮食储备库。根据全区产粮情况和用粮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区储备粮库网点。到2012年,全区保留、新增国有原粮储备仓容120万吨,其中:银川市30万吨、石嘴山市20万吨、吴忠市25万吨、固原市20万吨、中卫市25万吨。新增储备仓容由区粮食局、国资委提出意见,将原规定保留的骨干粮库部分上划到储备体系。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各市、县(区)在重点区域原则上至少保留1个骨干粮库,承担成品粮储备、应急供应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等任务。
 
  (三)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1.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以产权转换为核心,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一企一策,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破产等产权改革形式整体推进。加快宁夏粮食产业集团改革重组步伐,具体改革意见由自治区粮食局研究提出,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和支持中粮、中储粮等区外国有粮食企业集团参与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2.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遗留的尚未解决的“老人”、“老账”问题,采取以市县(区)为主、自治区支持的办法分级分类加以解决。对遗留的“老人”问题,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千方百计采取多种办法积极妥善加以解决。对政策性财务挂账,继续实行贴息政策,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经营性挂账,由金融等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核销一部分,处置企业资产变现化解一部分,引入大型粮食企业重组兼并托管一部分。对解决遗留问题较好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给予以奖代补。
 
  四、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发展
 
  (一)加强现代粮食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编制粮食安全中长期发展纲要,尽快制定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加大粮食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实施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工程,全面维修改造现有仓储设施,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储备体系整体功能。加强粮油质检网络建设,尽快完善以自治区质检机构为中心、市级质检站为骨干、县级质检站为支撑的三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二)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结合自治区百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围绕粮食系列产品,加快建设具有我区特色的优质粮无公害生产基地。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较大的粮食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促其尽快做大做强。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着力推动粮食企业战略性合作与重组,鼓励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打造宁夏优质粮油品牌,提升粮食产业竞争力,力争用五年时间,使我区优质粮油形成由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产业化格局。
 
  (三)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快建设以银川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龙头、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为骨干、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积极发展粮油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促进粮食网上交易。大力推行以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为主的粮食流通方式,形成快捷高效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确保粮油食品安全作为重要职责,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群众生活为宗旨,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店”建设。五年内,力争形成覆盖城市社区、进入乡镇、延伸村(组)的服务网络。支持“放心粮油店”采取连锁经营、批发配送、上门服务等形式,积极开发服务项目,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和支持建设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放心粮油店”。
 
  五、强化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解决宏观调控等问题;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改善粮食储备和物流等基础设施;每年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列出专项支持粮食流通业发展;粮食企业购置的仓储、烘干等机械设备享受农机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确保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继续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粮食储备企业和军供企业(含经营网点)税收减免政策延长至2015年;对承担政府应急保障职能的粮店按相关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退城进郊”的土地政策。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政策,国有粮食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给企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的,市场增值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用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物流园区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参与粮食流通企业改革的区内外企业,在土地、资产重组等方面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用于缴纳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职工再就业享受自治区全民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拖欠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一律由本级财政承担,欠缴职工的“三金”由各级财政分级给予支持,欠缴的“三金”滞纳金给予全额免除。
 
  (五)加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政策,最大限度地核销粮食企业经营性呆坏账。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产业改革发展信贷资金支持力度,降低门槛,减化手续,为粮食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任务繁重。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革意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政府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011年完成改革任务。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粮食局、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农发行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全区粮食系统要紧紧抓住此次改革的历史机遇,坚持以改革促发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狠抓落实。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报自治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要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增强发展动力,推动粮食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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