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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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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04 04:59:13  来源:柳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09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29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5]40号),积极推进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我县粮食流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柳林县人民政府
柳林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柳政发[2009]31号
发布日期 2009-06-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29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5]40号),积极推进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我县粮食流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粮食部门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布局,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区域粮食安全。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促进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繁荣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坚持统一政策标准,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统一部署、统一政策,资产资源统一管理,综合使用,按程序分步实施。
 
  (三)坚持依法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全面放开购销市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
 
  (一)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企业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自主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积极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健全完善直补机制,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上,切实保护粮农利益。
 
  (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擅自将耕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耕地,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三)加强粮食部门机构建设和人员经费的落实
 
  1、恢复粮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
 
  2、适应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成立三个股级全额事业单位,粮食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优先录用。即成立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编制13人;成立粮油质检中心,编制5人;成立粮食批发市场管理中心,编制5人。
 
  (四)完善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1600万斤,以后视情况增加。承储单位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目前全县库房条件及储粮现状,确定建设2000万公斤规模的高标准粮食储备库。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建立科学、准确、有效的粮食供求平衡和市场预警机制。要确定1-2个应急加工企业和1-2个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对全社会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流通秩序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督,依法保障其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按规定执行在正常情况下最高和最低库存量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且保留台帐时间不得少于3年。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定期如实向粮食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粮食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区域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五、改革产权制度 ,转换企业机制
 
  按照省、市政府粮改精神,粮食企业改制给予政策优惠,要充分利用粮食系统的资产资源,通过出售、出让、兼并或开发建设等形式,统筹改革资金,所筹集到的资金专户储存,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
 
  (一)大力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布局,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为了满足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保留柳林县粮食收储中心及下属的薛村、刘家山、陈家湾、留誉库点,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政府粮食储备、军粮、救灾粮供应和政策性收购、销售任务。
 
  依托原粮油加工厂,建设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形成以县级区域市场为中心,乡镇集贸市场为补充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部门要指导批发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加强信息建设,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服务功能,发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连锁经营,吸引省内外客商和个体企业进场交易,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综合开发粮贸大厦地产,建成后保留部分资产,建设“放心粮油市场”,划行归市,规范交易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吃到放心粮油、优质粮油。同时按照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消费量的原则要求和规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要求,可承担成品粮油储备任务,作为政府紧急时期的成品粮油主要应急供应网点,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二)转换人员身份,妥善安置人员。
 
  这次改革,对粮食企业人员全面进行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纳入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安置办法参见《柳林县粮食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根据省、市粮改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于“4050”以下人员(含“4050”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执行《柳林县粮食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按其在粮食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经济补偿金400元,过期不补。粮食市场建成后,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优先安排粮食系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
 
  六、坚持按程序办事,依法依策进行实施
 
  (一)由县粮改领导组牵头,粮改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含土地)等前期工作。
 
  (二)进行资产重组置换,出让不保留的资产变现,筹措改制资金。
 
  (三)置换职工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完善社会保障。
 
  (四)聘用新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
 
  (五)综合开发建设粮食市场。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一)建立粮食县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县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县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产量;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加强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三是建立健全县级粮食储备体系,确保县级粮食储备能适应县内粮食市场应急保障要求,并保证品质优良,在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四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方封锁和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五是搞好粮食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二)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粮食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拔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对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形成的政策性挂帐剥离到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后,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
 
  鉴于粮食企业改革中省、市政策的特殊性,本方案仅限于在粮食企业改革中适用,而不适用于其它企业改革。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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