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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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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04 05:01:14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4〕17号
发布日期 2004-07-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意见》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并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从2004年新粮上市起,全面放开我省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收购主体实行多元化。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市场稳定,必要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省200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等标准品,下同),中籼稻、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5元。
 
  (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储能力强的条件,积极开展粮食收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今年,我省粮食市场收购价格高于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随行就市积极组织收购;当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要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政策指导下,发展多种粮食收购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多种市场主体搞好粮食收购,促进粮食流通。
 
  (五)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同时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促进粮食价格合理形成。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按照《意见》要求,2004年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40%用于补贴农民的粮食生产,以后逐步增加,经过三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今年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按已经公布的办法执行。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直接补贴要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真正起到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作用”的要求,认真总结2004年直补经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我省今后粮食直接补贴的办法。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直扑资金的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粮食直补资金,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真正发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全面实现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全面推进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企业重组。以现有粮油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组建江西省粮食集团公司。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实施。组建粮食集团公司要以产权为纽带,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粮食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全面进行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继续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2004年要按照赣府发[2002]19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工作。省属粮食企业和市、县(区)所属粮食企业还未完成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加快改革步伐。企业职工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下岗分流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建立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
 
  2.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经营者的工资根据其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和取得业绩情况确定。同时,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四)努力转变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方式。
 
  1.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活搞好粮食经营。
 
  2.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经营功能。要通过资产整合,改变收原粮、储原粮、销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订单粮食、建立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开展粮食精深加工、创粮食优质品牌等积极有效方式,延长粮食产业经营链,将粮食经营从传统的购与销向粮食生产和市场两头延伸,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我省粮食经营和粮食经济的整体水平。
 
  (五)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必要条件。
 
  1.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切实解决好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社会养老保险欠缴等遗留问题,为分流下岗失业职工免除后顾之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房产、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年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要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4.对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要多渠道筹集,以企业自筹为主。省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适当补助,各市、县(区)政府有条件的也要从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5.对企业2002年4月1日前收购的库存老粮,要进行清理。对其中尚未销售的保护价粮食,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必需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对按省下达计划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陈化粮处理的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加强市场管理。
 
  五、妥善做好历年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工作
 
  (一)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我省已经消化完毕,各地要做好账务清理。
 
  (二)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过渡期延长到2008年,期间新增的利息,按国务院规定处理。
 
  (三)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新发生的亏损,由省审计厅牵头,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清理审计方案,组织进行清理审计,今年10月底前完成。审计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六、改革和完善粮食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一)农业发展银行对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以及筹措军供粮油的资金,要按计划保证贷款供应。
 
  (二)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粮食所需收购资金和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和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企业,以及改制后各种所有制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三)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稳定粮食市场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做好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类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1.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快起草我省粮食收购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定期进行审核。对过去已发放的各种粮食收购资格证、交易资格证进行全面清理,按省政府公布的资格条件重新审核发证。鉴于早稻收购即将开始,为稳定市场,清理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
 
  2.粮食加工、运输、储存企业的厂房、设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3.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粮仓储条件,按照规定的最高库存与最低库存数量保持合理库存并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最高与最低库存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监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进出口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经营合账,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既要加强监督检查也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和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和报送经营情况、不履行义务的粮食收购经营企业,要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我省现有农田基本面积,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养鱼。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断改善粮食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省储粮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油)要在维持现有规模的同时,按照存储布局合理、适当集中储存、定期分批进行轮换的原则,调整好储存点的布局。要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今年要切实做好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轮换采取新老粮划断的办法,库存老粮(油)销售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新粮(油)入库后,按照购进价重新核算成本和贷款规模。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政策和使用管理规定,粮食风险基金除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补助等项目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粮食方面用途外,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从2004年起,改变过去粮食风险基金市、县(区)包干使用办法,由省集中统一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四)建立完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和市场价格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要按粮源组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制订出完善方案,尤其要落实好稳定的粮源,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启动并发挥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粮食局要会同省农业、内贸、统计、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质量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经营情况统计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我省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时,要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九、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中央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全面负责,要进一步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按照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粮食方面的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各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需要,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完善和调整,尤其是要加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市场监管职能,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粮食政策,做好军粮、救灾粮食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制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落实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四)为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成立“江西省粮食流通体制改制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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