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11:45:36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78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54号
发布日期 2004-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总结部分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4年6月l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开,四建立,二调整,一锁定,一加快”。“三放开”,就是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放开粮食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建立”,就是建立省、市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立粮食企业诚信体系;“二调整”,就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向和规模,调整粮食补贴方式;“一锁定”, 就是锁定政策性库存和政策性挂账;“一加快”,就是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省政府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场所,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鼓励大中城市与省内外主产区和粮食批发市场签订长期粮食购销协议或合同,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2004年开始,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通过不断调整完善补贴办法,经过2 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一)补贴品种和依据。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的资金额度及测算。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省当年补贴总额度,并根据各市小麦播种面积核定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
 
  (三)补贴标准。省统一确定并公布每年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单位面积基准补贴标准。
 
  (四)补贴资金的兑现。各地要在农发行设立“直补”农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目前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鲁政发〔2004〕21号)执行。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严格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前,按计划销售“高价位商品粮”产生的价差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在2005年底前消化完毕。1998 年5 月31 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全省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 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 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1998年6月l日至2004年5月31 日新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 年11月30 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及国家规定限期消化。经审计认定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能力。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同时在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各市粮食生产和财政状况,对各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革过程中,各市若有风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核定后统一向中央财政申请借款支持。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根据各市具体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有条件的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上来,今后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市场经营活动。
 
  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起草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并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提出省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要在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争取用2 年时间,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定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七、完善粮食储备和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为适当集中粮食储备,节约储备费用,增强省、市两级政府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地方粮食储备原则上集中到省、市两级。
 
  (二)保持适度储备规模。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积极充实粮食储备,于年底前达到规定数量。
 
  (三)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省、市两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省发改委及省粮食局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计划,由省粮食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储备总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发改委及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共同下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并对市以下储备粮进行监管,市以下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用于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四)完善储备粮购销价格管理。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正常情况下,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省、市两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市政府核准。
 
  (五)加快地方储备粮管理立法进程。按照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尽快制定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省省情、布局合理、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先进、现代化程度高、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粮食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业态,减少流通环节,促进粮食的跨区域流通。在建设中,应坚持“政府政策引导,项目市场化运作,依托现有基础和设施,提升市场综合功能”的思路,通过对现有市场的改扩建,完善市场的交易、储藏、加工、配送、信息、检测检疫等功能,提高交易结算与管理的现代化程度。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要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各级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各地仍要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面积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和地块,切实加以保护。严格控制在基本农田上兴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修建鱼塘和种植林木果树,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和价格应急机制,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粮食价格应急预案。各级粮食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国际、国内和全省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各级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赋予其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保证相应的人员编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撤销的要明确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市的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省发改委要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规划和整体推进工作,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协调有关部门随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粮食局要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省监察厅、审计厅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工作;省农业厅要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确定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补贴面积;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要依法做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省经贸委、工商局、物价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价格的监控,严厉打击蓄意扰乱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使价格波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农发行在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政策规定支持粮食收购资金需求。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5.4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