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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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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11:47:11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全国、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我省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57号
发布日期 2004-08-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全国、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我省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要求。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在大中城市,对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原则上全部退出。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要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在现有省属粮食企业的基础上,扩展两个集国内外粮油贸易、加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从事粮食购销业务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其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信贷等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两大企业集团要通过合资、租赁、控股等形式,实行低成本扩张,不断延长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增强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各市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可参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省属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属及以下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可参照上述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完善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当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考虑到粮食企业职工较多,各地可重点解决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成本。
 
  (五)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其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里的有关要求,规范改制,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改革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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