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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的意见(滨政办发〔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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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5 01:17:35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38
核心提示:  农药监管工作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持续增收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市农药行业发展迅速,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存在农药经营商户多、乱、差,无证经营、制假售假,以及滥用、不规范使用农药等造成食用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经营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9〕37号
发布日期 2009-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农药监管工作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持续增收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市农药行业发展迅速,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存在农药经营商户多、乱、差,无证经营、制假售假,以及滥用、不规范使用农药等造成食用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经营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监管,突出源头整治。严厉打击农药非定点、无证、冒证、伪造登记证等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在农药产品中违禁添加高毒农药等成分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农药有效成分为零及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二、加大高毒农药监管,对国家限用农药实行备案制度。一是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违禁者依法严厉查处。二是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备案制度。对进入本县(区)经营限用农药的厂家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由农药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资格和产品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许进入区域内经营。各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限用农药经营档案,实行限用农药可追溯制度。对进入本县(区)经营限用农药的厂家和产品,要报上一级农药主管部门备查。三是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并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基地和主产区的农药使用规范,切实解决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三、强化资格监督,规范经营行为。一是搞好摸底登记。各县(区)农药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的有关条件对现有农药经营业户逐一摸底排查,列出名单,对不具备农药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今后申请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有关经营条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农药监管力度,依据各自职责,协作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要突出对农药标签和质量的抽检,采取全面普查、专项抽查、交叉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将农药抽检和检查的重心下移到乡村基层;要突出监管重点,抓重点区域和场所,抓大案要案,始终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清楚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该查处的查处,该曝光的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和宣传栏、培训班、明白纸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药安全施用技术进万家行动”,普及农药科学知识,要积极引进和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普及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生产和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农药监管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责任监督。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农药监管任务层层分解到乡、村,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对发生重大农药(药害)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瞒不报、监管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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