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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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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8 09:27:31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152号
发布日期 2004-05-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加快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医药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人才结构,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深化改革,增强中医药事业生机与活力

  3.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制定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标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加强县、乡、村医疗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中医药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

  4.推进中医办医体制改革。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中医办医体制。政府集中力量办好承担中医药学继承与发展任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中医药发展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举办合作、合资和其他形式中医医疗机构,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法在农村和社区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医医疗机构股份制改革试点。

  5.加快中医药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中医药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任期制等新的用人办法,实行竞争上岗。打破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制度。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要加强经济管理,推行成本核算,降低中医药机构的经济运行成本。

  6.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结合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研究、探讨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内容和途径,促进中医药走进社区,服务社区群众。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药服务与管理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全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给予支付。

  三、加强建设,提高中医药机构竞争力

  7.强化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接照“调整、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5年内,县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其中70%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8.强化中医药机构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机构要增强全员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特需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

  9.探索中医集团化发展的新路子。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跨区县发展中医集团,实现中医药资源的低成本扩张。允许集团成员各单位之间实行人才、技术、设备、中药制剂等资源共享。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

  10.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坚持继承与创新的原则,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特别是疑难重病和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11.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加快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在全市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区域分布合理、中医特色明显、技术优势互补、规模效益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群体。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力争把市中医院心内科、中风病,张店区中医院中医骨伤整复科,淄川区中医院中风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建设成在全省中医药领域居领先地位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中西医结合学科。

  12.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中医院要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急诊抢救能力;西医综合医院要强化中医专科,提高诊疗水平。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和中医人员学习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提高。对长期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允许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加强中西医结合基地建设,扶植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

  13.加快中药现代化、产业化进程。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4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基地的意见》,加快中药现代化基地的建设步伐。中医、中药要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协作攻关,加快中药关键技术和中药新药研究开发,抓好特色中药开发和剂型改革,加强中药生产现代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提高我市中药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竞争力。重视中药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动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产业化。

  14.扩大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我市中医药的国际影响。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拓宽中医药对外合作领域,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开发。

  五、强化继续教育,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5.抓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速中医药队伍知识更新。开展中青年优秀临床人才培养工作,利用5年时间,在全市培养5名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50名县级中医药学科带头人。继续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通过名中医药专家临床实践和言传身教,培养一批中医理论扎实、临床技术精湛、医德医风高尚的新一代中医药名家。做好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争取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把乡村医生轮训一遍,使之成为一支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农村基层医疗队伍,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16.加强多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人才培育的层次和专业结构。要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培养全科中医,围绕中药产业培养实用型专科人才。各级还要重视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和外向型人才的培养。

  17.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坚持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的原则,建立中医药人才综合开发机制。大力引进中医药创新型、临床实用型和有独特技术专长的人才,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完善管理、分配、奖励制度,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六、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

  18.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各项中医药任务。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要求,明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中医药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级卫生保健有关中医药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地反映实施情况。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测评估职责。

  19.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以及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和急诊急救能力,强化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积极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乡镇卫生院要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中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防治疾病。乡村中医药人员应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20.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认真总结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提高建设水平,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十五”末完成3个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建设任务。已成为国家、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的,要巩固创建成果。其他区县要对照建设标准,加大创建力度。

  21.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探索和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充分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制定工作规划和考评标准,积极组织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区县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在重点抓好50项适宜技术的基础上,争取每年推出一批适宜的新技术。

  22.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的诊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把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中医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中医药的诊疗规范,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

  七、依法行政,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

  23.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全市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理顺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打破中医药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实行中医药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4.强化中医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中医药执法监督职能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专项整治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杜绝非法中医医疗广告宣传。

  25.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用药规范,提高中医临床疗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6.加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弘扬中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中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八、实施优惠政策,扶持传统医药发展

  27.完善中医药发展补偿机制。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支持中医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科技攻关等建设项目。各区县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设立中医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赞助,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在土地、收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中医药机构摊派。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时,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经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治疗性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院内制剂目录。物价部门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合理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针灸、推拿、中医整骨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政府部门确定的著名中医药专家诊疗费标准,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28.扶持传统医药发展,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中药制剂,支持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开发成中药新药。在临床需求而市场没有供应的疗效确切的中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9.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要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医药工作。

  30.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发展中医药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中医药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建设、物价、工商、税务、药品监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发展中医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医药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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