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2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8 09:30:18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02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号)精神,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市政府决定2003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3〕24号
发布日期 2003-03-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2年,各级、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煤矿、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7个高度危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全市基本实现了事故起数有所下降、死伤人数同比减少、直接经济损失有所下降、安全专项整治初见成效的安全生产年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号)精神,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市政府决定2003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及目标   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煤矿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城市燃气安全等8个高度危险行业。通过整治,全市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经济损失50至99万元的重大事故比2002年降低15%。全市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比上年降低3%,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煤矿安全整治。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为重点,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和落实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害等各项安全措施,强化“双基”建设,加强对用工管理和顶板、机电、运输等薄弱环节的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使全市煤矿真正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通过整治,国有煤矿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争取控制在1人以下,地方煤矿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争取控制在3人以下,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坚决制止已关闭的小煤矿恢复生产,对乡镇、村办小煤矿要管住、管好,严肃处理个人私自采煤行为。

  (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以查纠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行政责任追究,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通过整治,有效减少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交通安全秩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4项指标比2002年下降3%以上,万车死亡率力争达到10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农用车、拖拉机挂牌率达到90%以上。

  (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整治。以商场、超市、客运车站、批发贸易市场、夜总会、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影剧院、网吧等为重点,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通过整治,全市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单位为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和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隐患,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彻底收缴流散在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地下窝点”、“黑市场”和私人业户,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从重惩处涉爆犯罪分子。通过整治,所有经批准的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不发生重大爆炸伤亡事故,减少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造成的爆炸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储存的企业和个体业户,强化对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价,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中小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监管;制定和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行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各类铁矿、采石场、铝土矿、页岩矿等为重点,实施安全等级管理,重点解决国有矿山周边小矿超层越界、威胁临矿安全和已取缔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问题,集中整治和规范露天采石场和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条件认可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砖瓦厂的安全监管力度,彻底取缔以粘土为原料的砖瓦生产厂家;建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整治,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2002年下降5%,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七)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以各类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配套设施设备安装、防腐保温以及已建成使用建筑物的大中型维修、拆除、爆破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三同时”、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防护用品、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乡镇城乡结合部工程、城市规划与建成区内私人建房、各类开发区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严格实行起重机械拆装许可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准用证制度,进行吊篮脚手架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上的安全责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党内责任、刑事责任。通过整治,杜绝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千人死亡率控制在0.10以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比2002年减少3%。

  (八)城市燃气安全整治。以城市(包括乡镇)燃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施工单位为重点,坚决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的企业和业户,坚决取缔无资质的燃气工程施工队伍;强化对已建成燃气生产装置、输送装置和管道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缺陷;治理和整顿占压输气管线违章建筑,消除燃气泄漏和爆炸事故隐患;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燃气生产装置、输气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性能和检测监控条件。通过整治,彻底消除城市燃气行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一般隐患,杜绝因燃气泄漏和爆炸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归口管理。2003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组织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负总责,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和共同负责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驻淄博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山东电力公司淄博分公司共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安监局、农机局、建委共同负责,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工商局、贸易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建委、旅游局、交通局、化工行办共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办、供销社、工商局、质监局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由市化工行办牵头,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邮政局、贸易局、中小企业办共同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建材行办和淄博供电公司共同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整治由市建委牵头,市安监局、规划局共同负责;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共同负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和监督。

  (二)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大力抓好基层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要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加强各级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设,使各行各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所有安全管理人员达到持证上岗要求,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提高专项整治,建立责任保障、组织保障、员工素质保障、重点部位安全保障、安全投入保障、“三同时”保障等“六大保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安全生产教育制、事故责任追究制、事故统计调查制等“六大制度”,建立、充实安全检查台帐、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员工教育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事故处理台帐和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等“六大台帐”,使基层的安全管理切实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好基础、创造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做好抢险、救护和物资准备。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设立或强化由共同负责部门参加的精干办事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区县安委会和安监局要加强监督协调。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度各区县、各部门整治进展情况,并定期通报。市政府将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年度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治目标、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各区县、市牵头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在每月2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强化措施,确保全年专项整治目标实现。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在3月底以前制定今年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下发。制定方案时,要认真汲取去年安全整治的经验和教训,突出专项整治的重点,找准难点。各区县、各牵头部门每季度都要搞1到2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活动的目标要明确,措施要具体,责任要落实。通过每季的专项治理活动,各区县、各行业都要树立1到2个专项治理先进单位,作为学习的典型,予以推广。每次活动的总结要情况全面、数字准确、下一步措施明确,并及时报送市安监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安全监督检查作为主要手段之一,对存有各类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于关闭、取缔的单位和业户,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坚决依法关闭或取缔。在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各区县、各部门要注重典型作用,坚决反对和批评忽视安全生产、放弃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揭露极少数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业户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恶劣行为和事故案例,起到教育社会、警醒世人的作用。各区县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2003年专项整治活动仍然分为四个阶段,即宣传发动阶段、治理整顿阶段、重点监控阶段、验收考核阶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部署和落实,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实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4)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