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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职责划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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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9 15:16:03  来源:湖北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64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决定,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 8月22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各相关单位自 8月22日起按照新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发布单位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决定,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 8月22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各相关单位自 8月22日起按照新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一、省卫生厅承担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交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省卫生厅下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并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交由省卫生厅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省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局,承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具体工作。

  三、2011年8月22日起,以前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食品企业、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职责,交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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