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联合执法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遵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考评量化,奖惩分明。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一)本工作考核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分为A、B两类,A类具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能,单位为: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商务局、畜牧局、卫生监督所等;B类为食品安全协调工作中作为配合部门的单位,单位为:宣传部、卫生局、粮食局、环保局、教育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经贸委、法制办、遵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疾控中心等,这类单位只对市级机关进行综合评定。
A类成员单位考评总分由市级机关的综合评定分和市级机关对应县级业务单位的平均分两部分组成(注:县级业务单位分数为市政府对各地进行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时各部门的得分),其中市级机关的综合评定分占总分的80%,市级机关对应县级业务单位的平均分占总分的20%。
(二)考核内容见附表。
第四条 本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自评自查。
(二)各成员单位将自评自查结果,并附落实各项目标情况的原始资料及各项记录,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综合评定小组以平时工作情况与年终资料检查相结合打分。
(三)评分
A类成员单位总分=市级机关综合评定分数×80%+(市级机关对应的各县级业务单位考评分数之和÷n×20%)(说明:n为县级业务单位个数)
B类成员单位总分=市级机关综合评定分数
(四)市食安委办公室将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分数和排名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 市政府对考核成绩前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低于六十分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于考核结果的表彰方式,原则上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