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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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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6 14:13:52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82
核心提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不仅严重损害了国酒的声誉,给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极大地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同时也暴露了当前酒类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不仅严重损害了国酒的声誉,给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极大地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同时也暴露了当前酒类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制售假冒茅台酒专项行动,不仅是对国酒茅台品牌的保护,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日益严重的制售假冒茅台酒问题,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茅台酒专项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工作重点。
 
  以源头整治为重点,先省内后省外,做到省内省外结合。
 
  一是加大对省内外生产制造假冒侵权茅台酒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产地在茅台镇以外,冠茅台镇地域名称的白酒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二是加大对不法分子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运输假冒侵权茅台酒的行为,加强对车站、码头、客(货)运场、航空机场的查堵。
 
  三是加大对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酒店、饭店、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国酒茅台专卖店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回收茅台酒包装物的违法行为。
 
  四是加大对茅台酒厂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茅台酒地理标志、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五是加大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的监管力度。不得发布与茅台酒相关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广告。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这次专项行动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联席会议制度,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召集人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整规办、省经贸委、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检察院、省高法院、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茅台酒厂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省整规办专职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专项行动应急处理组,由省整规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茅台酒厂有关人员组成,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违法行为。
 
  省整规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要将我省这项专项行动向国家相关部门和有关兄弟省通报,争取支持。
 
  (二)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比照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严重的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扎实开展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工作方案及工作情况及时报省整规办备案。
 
  (三)省国资委要帮助茅台酒厂进一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内部管理。茅台酒厂要加大对下属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管理的力度,对其买断经营权、贴牌生产等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清理,坚决予以纠正。要对直接经销茅台酒的批发企业加强资质、诚信审查,严防不合格的批发企业扰乱茅台酒的流通渠道。同时,要加大对国酒茅台专卖店的监管力度,实现专卖店购销信息电子网络化管理,并将在全国设立的专卖店情况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茅台酒厂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集散地进行清理登记,凡是产地不在茅台镇的白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冠以茅台镇地域名称。对现有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要加大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广告发布假冒侵权茅台酒广告的查处力度。请宣传部门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发布假冒侵权茅台酒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力度,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茅台酒专利权的保护。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整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行为。
 
  (八)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5号)要求,做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全省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时,必须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十)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假冒侵权茅台酒的查堵,配合商务部门对运输、储运的茅台酒查验《酒类流通随附单》。
 
  (十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法院沟通,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合力。省公安厅要积极向公安部争取我省查处省外假冒侵权茅台案件的管辖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力度,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假冒侵权茅台酒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的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十二)监察机关依法对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实施监察,对各级各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不力以及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省整规办要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与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积极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长效机制
 
  (一)省整规办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通过该中心整合全省保护知识产权打假资源,把查处假冒侵权茅台酒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抓好抓实。
 
  (二)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起草我省白酒生产、经营的地方性法规。
 
  (三)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奖励制度,奖励制度由茅台酒厂制定,奖励经费从茅台酒厂打假专项基金中开支。
 
  四、整治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6年7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06年7月,由省整规办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验收巩固阶段。
 
2007年6月,由省整规办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验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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