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理州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07〕53号)

大理州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07〕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3 14:16:47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172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宴席管理,积极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省、全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53号
发布日期 2007-07-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宴席管理,积极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省、全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州340多万各族群众中,近300万人生活在农村及小城镇,在各种民族节日及婚、丧、嫁、娶、祝寿、新居落成等活动中,有自办宴席宴请亲朋的习俗。由于广大农村各种条件相对较差,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给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食品放心工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宴席食品安全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探索和完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积极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加快建立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勇于创新,要不断探索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机制,不断拓展适合各地实际的监管工作模式。工作中要按照“预防为主、典型引路、分类指导、逐步规范”的思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的作用,以预防为主,抓好宣传教育,抓好典型示范,在有条件的乡镇进行试点,及时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加快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具体落实,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有规范的制度作保障。总结我州一些县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当前各县市要认真抓好以下五项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农村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宴请户主在举办宴席前要向村委会申报,由村信息员对宴请事由、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掌握相关情况。
 
  (二)农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制度。宴请户主为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可通过签订《农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等形式强化户主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同时通过向户主发放《农村宴席食品安全须知》(见附件3)等宣传材料,对户主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三)农村宴席督查指导制度。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指导,提高食品安全协管工作能力。二是乡镇协管站、村信息员要加强对农村宴席的督查指导,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
 
  (四)农村宴席厨师培训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宴席厨师培训制度,通过填报《农村宴席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建立农村宴席厨师档案,通过签订《农村宴席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5)强化农村宴席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逐步把农村宴席厨师纳入规范化管理。
 
  (五)农村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农村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人、报告程序和联系电话,确保发生事故能及时得到应急处置。
 
  四、认真落实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今年州和县市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要求,把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要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的领导,明确协管员、信息员在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任务,确保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牵头制定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宴席监管制度,牵头做好农村宴席厨师培训指导工作,牵头抓好典型示范,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手作用。每个县市今年至少要抓好两个示范点。三是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业务工作。四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要把农村宴席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是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的业务指导,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提供宣传教育素材,不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二是乡镇协管站、村信息员要不断拓宽宣传教育渠道,通过板报、广播、农村学校安全教育等多种方式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中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细化监管措施。一是协管员、信息员要告知宴请户主应采取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尽量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告知宴请户主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二是协管员、信息员要加强对宴席制作过程和重点环节的检查,指导宴席食品卫生,确保宴席食品安全。三是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农村宴席厨师培训和规范化管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卫生部门、乡镇协管站、村信息员对试点地区农村宴席厨师的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提高农村宴席厨师对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协调组织师资力量,准备培训教材,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要针对当地各族群众饮食习惯,以及当地农村宴席常用菜肴在烹调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重点培训,通过正确引导,逐步改进一些不安全的饮食习惯。培训后,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农村宴席厨师档案,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的,可引导成立农村宴席厨师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四)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好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一是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好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协管站、村信息员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做到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发生事故能及时正确处理。二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程序,确保在事故应急中能有序有效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三是针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宴席前要加强监管,宴席中要加强指导,宴席后要注意随访调查,有事故发生要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五)注意工作方式。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的制定要注重切合当地实际,立足为群众搞好服务。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进行调研,深入抓好指导,多做教育引导工作,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不增加群众负担,通过积极防范食品安全事件,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同时,要重视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条件成熟的要及时推广,确保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附件3?
 
  农村宴席食品安全须知
 
  一、农村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请,必须到村委会申报登记,经村(居)委会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主签订《农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二、宴请户主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责任,接受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三、农村宴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2、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当天食用,不用不新鲜的蔬菜,不吃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引发中毒的食物。
 
  3、到正规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要索要销售票据。
 
  4、食品加工要使用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标准的井水,不使用沟水或被污染的水源清洗食物,避免发生水源性食品安全事故。
 
  5、保持食物加工场地卫生,消除厨房内外环境污染源,厨具生、熟分开,厨具、餐具认真清洗消毒,加工蔬菜前认真清洗,设置必要防蝇防尘设施,防止有害微生物污染食品。
 
  6、无冷藏或再加工措施的熟食成品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不吃不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7、加强厨房和食物储藏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保管鼠药、农药,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