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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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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15:53:05  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确保市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针对市机构改革前易出现监管空白等情况,现就加强市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9-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确保市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针对市机构改革前易出现监管空白等情况,现就加强市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一)由于各区目前没有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各区卫生部门又无权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的特殊情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在市机构改革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区餐饮服务许可集中审批。

  (二)各区卫生部门在机构改革前对辖区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实施管理,仍延续原有的管理模式和办法。停止《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三)各区卫生部门要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申办人的咨询服务工作,告知申办人有关政策标准,由申办人到市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办理。

  二、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各区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市机构改革前继续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监管,落实本辖区餐饮监管整顿方案,加强日常检查,确保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在监管中,以《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为依据,严格执法程序,仍使用原有文书,加盖本部门公章,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一)在市机构改革前,各区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的责任意识,继续履行原有责任,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乱,监管到位。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各区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研的同时,要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重大餐饮食品中毒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建立餐饮服务监管信息交流和报告机制各区政府每月将监管工作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联系人:张庆阳,联系电话:2652821电子信箱:jsawb@163.com)或市卫生监督所饮服科(联系人:冯岩,联系电话:4338055)。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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