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锦州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锦州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15:46:22  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95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和规范畜禽产品流通市场秩序,逐步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锦州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发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3-31 生效日期 2015-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和规范畜禽产品流通市场秩序,逐步实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锦州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目标,推动我市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在全市形成以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辐射50公里内实行配送业务,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定点屠宰厂、点为补充的网络型畜禽屠宰加工体系,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二、设置原则

  (一)严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清真定点屠宰厂、点同时还应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撤并,淘汰落后产能,避免过度竞争,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和市场化配置,防止重复建设。

  (二)分级管理。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实行A、B级管理。鼓励A级企业实行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三)保护环境。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密集居住区、畜禽养殖场等不得设置定点屠宰企业。已建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四)净化市场。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禁止B级定点屠宰厂的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

  三、设置数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锦州市区设A级1-2个;取消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B级生猪屠宰点;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各设A级屠宰厂1个;偏远及交通不便的乡镇可设仅供本乡镇范围销售的B级屠宰点1个。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点。锦州市区设1-2个A级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各设1个A级清真定点屠宰厂;市和县牛、羊定点屠宰厂辐射不到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仅供当地销售的B级定点屠宰点。

  (三)鸡定点屠宰厂、点。锦州市区设1-2个A级定点屠宰厂;现有已达到国家标准的规模化鸡屠宰厂,经过验收合格应予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屠宰证书。偏远乡镇可设仅供当地销售的B级屠宰点1个。

  四、保障措施

  (一)市、县畜禽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动监、环保、民委等部门按设置规划对现有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审查确定,对达到设置规划要求和定点条件的,确认定点资格,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和定点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对偏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B级屠宰点,各县(市)畜禽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其畜禽产品的销售区域,严格监管。

  (三)对符合畜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点,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范和同步检验等制度,督促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

  (四)鼓励支持先进的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低成本扩张。支持、引导撤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融入A级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转为经销网点和配送点,妥善解决当地农民散养猪的收购和肉品供应问题。

  (五)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畜禽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地区间、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规划期为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