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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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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5 02:15:08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现代农产品流通能力,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15 生效日期 2021-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现代农产品流通能力,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李明路;电话:88290759)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要求,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结合天津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农产品,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完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建设目标

在全市10个涉农区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区,围绕蔬菜、水果,兼顾薯类、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建设57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显著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主体服务带动能力,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

三、建设重点

(一)实施主体。依托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市级合作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建设主体要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建设需求、所需用地、自筹资金等,并且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建设运营合作,完善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对于企业联合建设运营的冷藏保鲜设施,要求产权分割清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入的资金不计入补贴测算基数。申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不能同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包括简易通风贮藏库和切换式通风贮藏库两种。?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土窑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同时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或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二氧化碳脱除机、乙烯脱除装置等专用气调设备,用于商品附加值较高的鲜活农产品进行贮藏保鲜。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贮藏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对申报开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主体,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设施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其中新建简易通风贮藏库按照145元/m、新建切换式通风贮藏库按照175元/m、新建机械冷库按照195元/m、新建气调贮藏库按照235元/m的标准进行补贴;依托闲置的房屋、厂房、土窑等改建为冷库的,补贴金额为新建同等容积冷藏保鲜设施补贴金额的75%。新增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市场销售价格30%进行补贴,但补贴金额不能超过该主体享受补贴总金额的3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四、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准确摸清建设规模、资金需求、用地需求和供给等情况,明确空间布局、产业类别、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任务、操作程序、进度安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区级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二)组织申报建设。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申报时间、方式内容、投诉咨询等相关事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开展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原则,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过程管理,加强内容审核,于8月31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审核公示、系统填报等工作。

(三)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要留痕,重点包括施工前中后关键节点影像资料(全景和近景)及采购设备的合格证、说明书、合法票据等相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

(四)及时组织核验。按照区级验收、市级复核的要求,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按照《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验收工作,有条件的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鼓励各涉农区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对验收合格的设施库内净容积进行测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补贴金额;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通过区级验收的建设主体进行复核,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复核工作。

(五)兑付补助资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强过程监督、定期调度,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托专家技术团队,开展技术培训、信息采集、市级复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抓总,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统筹政策支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开展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鼓励各涉农区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加强前期项目选址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三)严格风险防控。各涉农区要强化监督管理,开展廉政教育,公开举报电话,压实建设主体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各涉农区要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举措。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加强建设主体信用管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一旦发生问题,取消资金支持。各涉农区要在立项、验收以及补贴发放等环节分别进行公示。

(四)加强宣传示范。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坚持“建、管、用”并举,综合运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渠道,通过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录制短视频、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和建设样板库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培训服务,做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标识挂牌工作,提升支持政策实施效果。各涉农区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   1. 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标准.docx

    2.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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