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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和农产品流通行业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范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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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8 05:41:25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2193
核心提示:2020 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1 月 31 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内多省对该疫情采取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仲裁专业委员会汇编了《关于食品和农产品流通行业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范指引(一)》。
发布单位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2020-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关于食品和农产品流通行业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范指引(一)》
  2020 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1 月 31 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内多省对该疫情采取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仲裁专业委员会汇编了《关于食品和农产品流通行业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范指引(一)》,整理收录了食品和农产品流通行业相关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的通知、公告,现进行发布,供大家传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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