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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湖北省实施方案(鄂粮发[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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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14:13:39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073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要求,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决定,结合2011年春季储粮安全检查,开展本年度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农发行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农发行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发布文号 鄂粮发[2011]30号
发布日期 2011-03-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县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直属企业:   经研究,制定《 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湖北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要求,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决定,结合2011年春季储粮安全检查,开展本年度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和地方临时储存粮,特别是新增地方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法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按照“在地检查”原则,各地将《2011年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实际储存库点分解登统表(地方粮食部门用)》(见附件)与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核对后上报市州,各市州粮食局汇总后于4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粮食局调控处,由省粮食局调控处分解各地。中央储备粮、国家临储粮的分解数据由有关县市粮食局与当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具体衔接。

  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等4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发行和中储粮,制定印发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粮食承储企业要按方案要求做好企业自查。 4月5日前,所有承储企业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自查。

  (二)市县检查阶段。4月8日前,县(市、区)粮食局会同农发行县级支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组成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专班,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承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对实际承储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库存检查工作专班负责人、检查责任人、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在库存检查表上签字,共同对检查结果负责。

  4月12日前,市、州粮食局会同农发行市、州分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组成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辖区内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巡查督办。

  (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15前,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将共同组成省级复查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10~15%。省级复查组将结合当前粮食保供稳价要求,将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以及各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作为复查重点。

  (四)汇总整改阶段。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按县(市、区)、市(州)、省的顺序,由各级粮食局会同中储粮系统共同汇总、逐级上报。4月25日前,县(市、区)上报市、州;4月30日前,市(州)上报省。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县(市、区)汇总中,被检查承储企业受辖区外企业委托存储的粮食,经检查专班核对后,通知委托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汇总上报。

  (二)各地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各地可在省粮食局政务网(www.hblsj.gov.cn)的本通知附件下载。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各地在组织检查过程中,应借鉴2009年和2010年粮食清仓查库的做法和经验,切实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局和中储粮系统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本次库存检查属年度例行检查,各地相关支出由地方自行负担。

  附件:

  1、   861712468清仓查库分解整合表(上网).xls

  2、   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xls
 

 地区: 湖北 
 标签: 粮食库存 检查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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