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分支机构,辖区内中央粮食企业各分支机构:
做好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对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疫情期间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0年4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切实做好2020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点
检查以2020年4月30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范围
对国家临时存储粮、各级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原粮及成品粮储备)及被查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库存粮食数量安全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不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和政策性成品粮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关于做好国家临储玉米销售出库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内粮执法发〔2020〕10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对2019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一规定两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26号)文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地方储备粮收购中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6.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重点检查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7.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9年度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和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8.大清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结合本次库存检查工作开展大清查问题整改“回头看”,对大清查自查、普查、督查及国家抽查反馈的问题进行再核实、再确认,逐一落实问题整改情况。
此次库存检查一并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相关制度情况; 指导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统计业务培训情况; 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情况;经营台账印发填写情况; 信息服务情况; 统计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各类涉粮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统计负责人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三)检查方法
由盟市统一组织,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在地原则”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对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自查,并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及扦样检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织抽查,抽查库存粮食数量比例不低于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15%,抽查企业的数量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所有承储企业的15%。复查与抽查要兼顾各类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
各盟市要按要求做好粮食质量扦样、送样等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对扦样样品集中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于7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扦样检验方法见附件9。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5月20日前,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盟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检查方案,5月20日前将检查方案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附件7)及《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分析表》(附件8)刻成光盘,通过当地机要局“电子政务内网”的即时通上传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5月31日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汇总后由机要“电子政务内网”的即时通下发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复查阶段。6月30日前,各盟市组织力量进行复查和扦样,复查和扦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30%。扦样样品务必于6月15日前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三)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将结合盟市复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三项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对各地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进行抽查,并随机抽取复查检查范围的50%进行复核检验。
(四)汇总报告阶段。7月31日前,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面总结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审核检查结果,撰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上报的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同时要提供电子文本,通过当地机要局“电子政务内网”将库存检查汇总表(附表1-1~附表1-8)及检查报告上传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次检查涉及的粮食库存实物、账务、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及检查等所需的工作底稿通过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领导。2020年粮食库存检查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级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及农发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成立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小组,整合力量,共同做好各项检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和“三项制度”要求。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过程中,要广泛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严格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和“三项制度”要求,在检查人员的抽取、被检查企业的确定上,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公开。库存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通过扎实检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各地要督导企业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提前对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重点核查企业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体制机制,推动企业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构成违纪或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中粮贸易内蒙古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库存检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临储粮)的检查费用从国家有关粮食监管检查工作经费中支出。地方事权粮食的检查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五)加强疫情期间防范。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检查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护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检查人员行程安排和日常体温检测,为检查人员配备口罩等必须的防护物资,做好外地返岗人员的排查和登记,对存在发热及咳嗽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替换,坚决防止工作人员出现感染,确保检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应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5.统计制度检查工作底稿
6.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7.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8.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分析表
9.粮食库存质量扦样检验方法
附件下载1: 2020库存检查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