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进口粮食监管,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进口粮食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的具体责任,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植物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进口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落实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级海关、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粮食、市场监管、财政、商务(口岸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海关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指定监管场地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落实植物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入境口岸植物疫情监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工作;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进口粮食口岸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业务需求情况做好进口粮食口岸及指定监管场地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粮食经营和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督促进口粮食加工和储备企业配合做好植物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互助
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共享,视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海关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备案名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在口岸检疫和植物疫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涉及进口粮食相关的重要安全风险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协助监督审核进口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海关备案资质,发现进口储备粮拍卖及流向企业不具备海关备案资质等情况,应及时向海关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在监测工作中发现非法转基因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非法销售进口粮食等情况,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相关的,应及时向海关通报。经调查确认,发现非法销售进口粮食或未按要求对进口粮食进行加工处理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的,相关部门单位依职责开展处置,并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落实好对相关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
各市县政府、海关、港务部门、口岸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完善粮食进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过程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共同保障进口粮食安全。
三、规范进口粮食口岸建设
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建设进口粮食口岸,督促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防疫设施配备和技术能力建设。进口粮食口岸应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口岸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
四、严格调运管理
进口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获得海关备案资质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口粮食调运的运输过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等情况造成植物疫情扩散。装运粮食的车辆车箱、船舱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符合防疫要求。进口粮食相关单位要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海关、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监管。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要提前向进境口岸和指运地海关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途中确需变更运输工具换装的,应事前申报。在海关监管区域换装的,由海关实施监管;在非海关监管区域换装的,由海关通报换装场所所属的市县政府,市县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换装场所经营单位落实生物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进口粮食储备企业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海关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储备企业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五、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植物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植物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六、加强植物疫情联防联控
口岸运营单位、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定期在口岸、企业及其周边等地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如发现外来检疫性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并向所在地海关、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各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植物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联合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铲除,协调开展安全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海关、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年应对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风险排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商请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各市县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或风险点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七、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
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口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植物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账,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