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31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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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宁粮规发[202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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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1-07 | 生效日期 | 2024-1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9-12-0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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