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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流通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湘粮法〔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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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26 17:31:55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
发布单位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湘粮法〔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01-26 生效日期 2025-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3-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南省粮食流通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条件。对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深入推进柔性执法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强化执法记录管理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归档。

此清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粮食流通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处理结果
1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信息;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2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3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粮食收购者为自然人;
2.初次违法;
3.售粮款欠付时间在7天以下且金额在3千元以内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5.在7个工作日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4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备案弄虚作假;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5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6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3个月内及时改正并满足规定条件的。
可以不予处罚
7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改正。
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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