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为了做好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工作,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代章)
2019年3月27日
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发〔2019〕4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方案。由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制定自查督导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全区各地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
(二)全覆盖督导。市、县(区)大清查协调机制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要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三)协同推进。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要把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答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
(四)及时敦促整改。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
二、工作安排
(一)督导时间。2019年4月10日至4月26日。
(二)督导方式。各市、县(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负责对在宁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既可采取市级、县级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也可采取市级、县级划分企业分别进行督导。联合督导由市级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地级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
(三)督导方法及内容。督导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法。督导内容:
1.自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
2.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企业自查结果是否及时通过大清查软件严格完成审核并提交上一级审核。
3.自查资料是否完整。自查底稿和汇总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
4.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人,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四)层级督导。自治区将组成以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为主要成员的全区大清查自查督导抽查组,对市、县(区)自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督导事项:
1.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建立本级督导工作组,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科学有效的督导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2.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区)大清查协调机制是否有效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对纳入检查范围企业的督导是否全覆盖;是否填写督导工作表格和台账,工作留痕可查。
3.督导工作的结果成效。是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企业自查结果的上级审核单位是否通过大清查软件严格逐级完成审核并及时提交;是否通过督导促进企业自查工作规范有效完成,确保企业自查结果真实可靠;是否通过督导发现企业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是否及时总结、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强化工作信息交流,推进企业自查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级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可对所辖县(区)自查督导情况开展层级督导。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各直属库自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全覆盖督导。各地级市、县(区)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细化督导检查实施方案,按照在地原则,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实施督导全覆盖。
(二)压实自查督导责任。自查督导检查实行“谁检查 谁负责”和“组长责任制”。督导人员严格按照《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指引》开展,检查人员根据督导情况,认真填写《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记录》(附件1)和《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层级督导工作记录》(附件2),并由督导组和被督导单位双方签字确认。
(三)抓好结果运用。各地级市、县(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在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认真总结分析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普查阶段开展重点检查打好基础。
(四)严肃工作纪律。督导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大清查“十不准”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出问责。
(五)及时总结上报。请各地级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企业自查结果大清查软件审核提交上报工作。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督导自查工作报告,报告应重点突出督导发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附件:1.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记录
2.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层级督导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