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动监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市农委 市动监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准入的市场、品种和时间
(一)原则上对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有农产品经营的超市实施准入制度,具体市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定并予以公布。
(二)本次列入准入制度范围的农产品包括蔬菜和畜产品(简称农产品)。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测、检验。
(三)自2008年2月1日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有农产品经营的超市必须建立或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制度。凡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经营的批发商,要与生产基地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场)的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
2.农产品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应提供外埠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及产品质量证明。
3.未经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要出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
4.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沈阳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
5.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批发商应向零售商出具《沈阳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零售商须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6.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企业的畜禽产品检疫工作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不得由企业自检。产品应提供有关检疫证明。
(二)逐步实行蔬菜批发固定摊位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凡在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步实行固定摊位制度并办理营业执照。
(三)建立农产品销售企业自检和农业行政部门抽检制度。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检测站,负责进入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2.经营农产品的商场、超市自行设置检测点,负责自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自设检测机构,负责所配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4.实行例行检测制度。市农业检测中心和市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要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每半月例行抽测1次,并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销售索证索标制度。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1.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由设在市场的检测站负责。
2.商场、超市由自设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
3.其他农产品经营场所由市场开办者指定质量专管员负责。
4.索证索票工作主要包括:
——查验经过国家法定机构认定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标识。
——查验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
——查验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是否具有销售凭证及产品质量证明。
——零售商应向批发商索要《沈阳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和其他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效凭证。
——经销商在索证索票的同时,应建立台账,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五)推行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应对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对疏于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失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外埠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若半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责令批发商停业整顿;对来自相同产区的农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品1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
(六)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互相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1.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动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2.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贴挂标识。
3.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规模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建立防疫、休药期、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免疫等情况。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实行农产品质量公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公示牌,每天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1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免费发布。
(二)严格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全市的农产品供应。要大力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地农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水平。
(五)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行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各地区应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市场应当配备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支持企业实行农产品配送销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积极兴办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对机关团体、宾馆、餐馆、学校、幼儿园、集体食堂等实行集中配送,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
(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资金投入。市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日常检测费用,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义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良好氛围。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一)理顺管理关系,简化监督程序。为建立健全方便快捷的管理体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