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贸局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2006〕36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贸局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2006〕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0:58:01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98
核心提示: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 〔2006〕 3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制定的《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商贸局
 
  (2006年3月10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一)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贸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贸工作的重要内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改与经贸委、商业局要着眼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内设机构,以便按照省经贸委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商贸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起草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证件的领用与发放;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酒类违规经营案件;对酒类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酒类流通管理是商贸部门转换职能、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办法》实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1 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流通“两个规范”的意义和作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发布公告和进行宣传,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进行公示,举办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刷和发放宣传手册,制作、悬挂宣传条幅、横幅等,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放心的酒类商品;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强化酒类监管的责任,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2 传工作。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工作成绩、经验总结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企业要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要依法予以披露和曝光。
 
  (二)开展摸底清查(2006年4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商贸部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迅速掌握所辖区域的酒类经营网点,摸清其经营方式、业主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联系方式、经营规模等相关情况,为酒类备案工作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特别要通过酒类批发企业的销售链条,掌握其经营网点相关情况,以便进行追溯、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备案登记(2006年7月底前完成)
 
  1 础,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县(市)、区必须全力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细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
 
  3 、区要在摸底清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起来。将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城区重点酒类商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06年5月底完成,其他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在??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市商贸局报送。
 
  (四)建立溯源制度
 
  1 营者的培训。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酒类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2 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
 
  3 发企业的工作。批发企业(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是酒类商品溯源管理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督导企业自觉地规范管理,守法经营。酒类批发商和委托代理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货单相符,单随货走。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4 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严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基础管理
 
  1 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的两个规范,是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各地要对酒类经营企业加强“两个规范”的培训学习工作,使酒类经营者认识到,贯彻“两个规范”是酒类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督导企业按照标准加强经营规范管理。
 
  2 发企业和重点零售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由市商贸局按照“两个规范”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贸局,经市商贸局审核验收合格,授予“文明酒类批发商(酒店)”、“酒类商品放心批发商(商店)”等称号。对未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将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协作机制
 
  (一)建立高素质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队伍。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流通监管的特殊性,结合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经费和装备。要重视加强酒类监管人员的教育工作,要在思想上、作风上不断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酒类监管人员的素质;要定期组织他们开展法律、专业知识、信息管理技术和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业务精练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二)建立酒类管理部门协作机制。酒类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酒类管理稳定、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在备案登记管理、市场环境整治、企业清理整顿、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工作中,积极组织,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酒类流通的执法监督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全市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满意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