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6 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划要求,具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允许顺德区、三水区在羊定点屠宰厂(场)全面建成投产之前,各配套 1 个临时羊屠宰车间,作为临时羊屠宰点。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含临时羊屠宰点,下同)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实施产品溯源管理。屠宰牛、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牛、羊前,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屠宰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牛、羊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羊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六、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及相关肉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从事牛、羊肉品销售及相关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销售、使用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并索取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进货台账登记。
八、牛、羊屠宰及其肉品经营、加工、使用过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市未经定点即从事牛、羊屠宰活动,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可通过佛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为有效线索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本通告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此前关于我市牛、羊屠宰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