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徐政办发 〔2008〕 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徐政办发 〔2008〕 1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0:52:23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3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 〔2008〕 144号
发布日期 2008-11-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粮食调控体系,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一)稳定全市粮食安全物质基础。坚持基本口粮市内自给有余、工业饲料用粮市场调节补充的基本原则,稳定粮食面积,优化品种结构,保持粮食产量的稳步增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搞好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按照国家粮食储备“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充实地方粮油储备规模,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足额筹集,及时到位。地方储备粮油有关利息、费用补贴,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三)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与运作。要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机制,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做到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充分发挥吞吐调剂、保障供应、平抑市价的作用。

  (四)提高粮食供应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徐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徐政办发〔2007〕145号)规定,把各项应急供应措施落实到位。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确保军粮供应质量。市粮食局、物价局、质监局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与国家、省联网的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平台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粮食供求、质量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为政府制定调控政策措施和防范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五)巩固和发展粮食产销衔接合作关系。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有关粮食产销挂钩工作要求,争取无锡销区企业在我市建立和扩大粮食生产基地。鼓励企业到无锡等苏南销区设立直销窗口,销售地产品牌,扩大南北粮食产销贸易量,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完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提高粮食市场运行效率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徐政发〔2006〕67号)精神,继续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重组、做大规模,充分发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的有效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逐步培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增强骨干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改制后的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和免征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七)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大力推进和支持非骨干国有粮食企业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改制。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民营或公开出售转让等形式,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对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费。对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村粮食经纪人等新型市场主体有序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带领农户建立粮食生产、加工及销售等专业协会,开展粮食产前、产中及产后等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八)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依据粮食流向和现有市场资源,逐步建立以城乡集贸市场和超市等零售市场为基础、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粮食期货市场为先导、粮食物流中心为载体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价格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粮食供求和市场稳定。要创造条件发展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服务。

  (九)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围绕国家六大流入流出通道和江苏省“两纵两横”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徐州市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及“三纵一横”四大主体通道,建设徐州市粮食现代物流体系“1640”工程,即:建设1个集公路、铁路、水路联运无缝对接中转的“四散化”区域性枢纽型粮食现代物流中心、6个市级粮食现代物流节点、40个中心骨干粮库的粮食现代物流网络。各地要把中心骨干粮库等物流设施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必要的土地和资金支持。要坚持把粮食现代物流节点建设、中心骨干粮库建设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鼓励引导外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粮食物流。新建中心骨干粮库相关税费减免,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5号)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加强信贷服务,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三、加强粮食产业体系建设,提升粮食产业化经营水平

  (十)提高粮食科技进步能力。鼓励粮食加工企业消化、吸收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更新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提高产品档次。引导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增进产学研合作深度。支持已有研发机构或产学研合作机制的龙头企业组织力量、联合攻关,加紧研究、培育、开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新技术、新产品,确保每年至少推出一个新产品。加快产品延伸开发,发展方便、专用、功能等营养安全食品,改进产品贮藏、保鲜、包装等技术,以适应现代居民消费功能化、多样化需求。引导企业应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引导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和品牌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增强开发创新能力、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逐步培养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号),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龙头企业发展。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培育年销售收入突破10亿元企业3个以上,突破5亿元企业3个以上,突破亿元企业5个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年销售收入突破亿元的龙头企业。

  (十二)完善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订单粮食生产,推行二次结算、延期保值结算等方式,促进优质高效粮食规模化种植,力争全市每个龙头企业都能发展一定规模的订单农业。加强粮食产后收购、储藏等服务,减少农民粮食收获损失。引导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市场,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参与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切实提高其产业辐射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十三)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根据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实际,切实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原粮卫生质量检测等职能,核定并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原粮卫生监管,严防不宜食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工商、质监、粮食、卫生、物价等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合力加强对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的监管,严格质量检测和认证,确保市场粮油供应安全。

  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关系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关系粮食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形成共识,凝聚合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粮食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运用现代发展理念、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经营方式、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基础设施,加快改造和提升传统粮食流通产业,推动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6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