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产食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4号)

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产食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0:51:26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56
核心提示:  不断扩大特产食品的生产加工规模,特色食品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完善特色食品检测制度,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的检测手段。要提高特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能,扩大产量,增加特产食品的花色品种,以适应广大市民及旅游者的需要。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产食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经委、工商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产食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产食品业发展的意见

  市商业局 市经委 市工商局 市旅游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产业已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年来,我市的特产食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进一步丰富消费品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打造地方特色食品文化、提升市民的消费层次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市特产食品产业发展起步较晚,生产加工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缺乏完善的特产食品市场营销网络,还不能满足广大市民和旅游市场的消费需求。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特产食品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生产加工水平,培育我市地方特产食品

  全市食品加工企业要提高生产加工水平,不断增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有自身文化内涵的安全、营养的特产食品。

  (一)不断扩大特产食品的生产加工规模,特色食品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完善特色食品检测制度,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的检测手段。要提高特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能,扩大产量,增加特产食品的花色品种,以适应广大市民及旅游者的需要。

  (二)强化质量意识,确保特产食品质量安全。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把好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产品储存、运输等各个关口。要加强特产食品质量卫生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流通环节,确保特产食品质量安全卫生。

  (三)改进包装装潢,提升特产食品的产品外观形象。要根据日常消费、户外用餐、节日馈赠、旅游携带的特点,改进特产食品的包装设计,提升产品的外观形象,增强特产食品的竞争力。

  二、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建立完善特产食品营销网络

  全市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我市特产食品的市场开发给予便利和支持,真正建立起我市特产食品的营销系统,以满足全市居民以及旅游者的消费需求。

  (一)全市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可以增设沈阳特产食品专柜(架),并通过代销、直销、经销、合作销售等不同方式销售特产食品,以形成全市特产食品销售的市场网络主体框架。各商场、超市应在进场费用等各方面给予优惠。

  (二)桃仙机场、沈阳北站、沈阳站、长途客运站等要在增设沈阳特产食品专卖店或专营柜台及管理方面给予支持,并在场地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在我市旅游观光景点要增设沈阳特产食品一条街、专营商场,并在场地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各地区可建立特产食品一条街,以形成沈阳市特产食品经营氛围。

  (五)各特产食品经营企业要引入新兴经营业态,发展特产食品专营连锁,逐步做强做大市场营销网络。

  (六)沈阳特产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宣传推销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将特产食品进入我市涉外及其他星级宾馆经营,创造沈阳特产食品的新形象。各宾馆应在进店服务及费用方面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七)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将沈阳特产食品作为招待外宾、接待客人及馈赠的专用产品,以扩大沈阳特产食品的影响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确保特产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一)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沈阳特产食品专营店(柜)的设立,在办理相关手续方面给予便利支持。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特产食品的市场监管。

  (三)旅游管理部门及各旅行社在介绍沈阳地方产品时,要把宣传沈阳特产食品的相关内容作为重点之一,让沈阳特产食品尽早闻名全国、远扬世界。

  (四)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沈阳特产食品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特产食品产业发展的相关信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