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食药监法〔2010〕241号)的精神,现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领导,提高对执法监督工作意义的认识
行政执法监督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预防、发现和纠正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或者失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由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机构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履行监管职责的有效保障,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对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切实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理念。
二、明确依法行政重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结合近年来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日常监督执法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同时要结合新职能,尽快建立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项目、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许可条件,尤其要加强餐饮环节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许可文书及案卷管理规范。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进程。
(三)强化行政执法资格及证件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凡是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措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结合新职能,修订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定岗定责的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备案。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对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效益低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受理对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等乱作为、不作为行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四)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检查标准,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市局每年结合重点执法任务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