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0威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威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2010年威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海洋与渔业厅《2010年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质量安全工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部署,以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为中心,以“十大”渔业品牌为重点,按照“全面整治、突出重点、巩固基础、完善机制、强化能力、检打联动”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推动、抓大促小、控制源头、综合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创新管理制度,完善长效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排除风险隐患,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是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产地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得到禁止。
二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检打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是进一步完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基本掌握重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逐步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品种质量安全可追溯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以“十大”渔业品牌为重点,突出整治海参、贝类、对虾、鲆鲽鳎类、梭子蟹等重点养殖品种和市场主销品种的苗种和养殖产品,苗种抽检量不少于抽检总量的50%。严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使用。
(二)重点单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获认证和名牌(品牌)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省级增殖和放流站。
(三)重点地区。2009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市区。
四、整治任务
(一)加强科技服务,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以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领域,加强科研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继续实施以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水系统装备为主要内容的养殖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扶持和指导现有示范场提高创建标准,增强示范带动作用;继续推动渔民专业经济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检;充分发挥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的作用,在重点养殖海区常年布设监控点,监测水质状况、疫病情况,针对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疫病,进一步增强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强化技术支撑,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规范苗种生产,深入推进源头整治
完善普查登记制度,严格许可制度,提高准入条件,逐步淘汰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苗种生产单位;整顿违法生产苗种行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在培育繁殖季节组织督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不合格生产单位。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地水产品抽检
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国内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为重点,以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为主要整治对象,按照随机原则,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提高监督抽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强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会商和对外公布制度,保持对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检打联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和违禁药物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按照《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规程》,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管台帐、卷宗、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积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商,探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五)开展隐患摸排,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要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途径,加强对海参、贝类等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动态监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和纵向沟通,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应对能力。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前化解安全风险;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要通过探索,逐步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整治责任。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2009年本地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场例行监测、风险隐患摸排结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动员和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苗种繁育和养殖企业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
(三)坚持抽检分离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负责。各市区要认真配合完成农业部、省厅下达的各项苗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场例行监测抽样任务;对市里下达的抽样任务,要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合理制订抽样时间和品种,按期保质完成。抽检发现呈阳性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要严格执行抽样工作规范,明确主管局、渔政部门、质检机构在抽样检测工作中的责任和分工。抽样工作要有渔政人员参加,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在抽样检测工作中的作用,保证质检机构对抽样工作提供到位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按照农业部《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严格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发放及后续管理,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出场检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推进苗种信用体系建设。
(五)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负总责,强化日常性、基础性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上有新的突破。
(六)认真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形成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六、时间安排
(一)2月份,组织召开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完善养殖生产单位数据库,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进一步落实全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二)2-6月份,组织开展无证苗种生产单位清查,实施农业部、省厅苗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开展海参、贝类苗种质量调查。
(三)5月份,组织开展市局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四)6-7月份,配合开展农业部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殖生产环节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清查收缴活动,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和交叉检查。
(五)7-9月份,配合开展农业部第三次例行监测。
(六)8-9月份,配合开展省厅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公布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并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
(七)9-11月份,配合开展农业部、省厅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公布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并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
(八)10-12月份,组织开展市局产地水产品安全监督抽查。
(九)12月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