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健全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强化社会粮食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目标要求。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全面完成粮食经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原则上全部退出;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置职工。
二、强化社会粮食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粮食的管理职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要加快建立社会粮食管理和收购资格认证审批体系,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体系,切实履行社会粮食的管理、服务监督、信息统计和宏观调控职责。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强化组织力量,保证相应的人员编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市场准入和社会粮食管理工作。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依法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抓紧建立健全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在内的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从事粮食经营、转化的企业,要承担粮食最高、最低库存的责任和义务,保持一定量的粮食库存。各级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肃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粮食市场建设,按照政府政策引导、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积极培育、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发挥市场在粮食流通中的载体作用。
(三)落实粮食安全措施,健全保障机制。要认真落实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措施,保持粮食生产能力和规模的相对稳定。发展改革、农业、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威海市粮食安全预警及保障方案》(威政办发〔2003〕97号)要求,落实粮食播种面积、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商品周转粮食制度等主要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基础。要完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和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抓紧建立科学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体制、信息系统和市场监控制度,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地方储备粮食要按照政企分开、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管理权与保管权分开的原则,加强管理。市及荣成、文登、乳山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管理本级地方储备粮食。地方储备粮要集中存放,规范管理,确保规模到位、储存安全。市粮食局负责对三市地方储备粮食进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定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三、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从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操作”的原则,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农村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网络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立以紧密型、集团化为方向,粮食购销公司为龙头,购销站和关联企业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补充的粮食购销新体系,开展贴近“三农”的服务与经营。各市、区要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基层粮所、站,可以撤并和出租、出售。改制后的城镇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其他经营企业的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推进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进程,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市、区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在保护农民利益、保证粮食供应和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落实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要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制定改制方案,落实债权债务,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按统筹管理的规定衔接好社会保险关系,并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同时,鼓励和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二)妥善处理企业“老账”。根据省政府规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间经审计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发生并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根据三市粮食生产、地方储备规模和财政状况,对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革过程中,如有风险基金不足的问题,三市可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核定后统一向中央财政申请借款支持。
(四)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鉴于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人数多、分流压力大,各级政府、财政和有关部门要采取资产变现、企业原有积累、社会筹集、土地出让金收益、财政适当补助等办法,筹集转换经营机制资金,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职工安置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资金和其他改革成本开支。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圆满成功。要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粮食部门解决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在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