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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199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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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7 02:03:13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0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8〕28号
发布日期 1998-07-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一)近年来,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粮价,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粮食部门和企业的广大职工也为此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现行粮食流通体制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各级政府的粮食事权和责任不清,调控机制不健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机制转换滞后,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和银行已不堪重负。这些矛盾和问题表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国务院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深刻理解这一重大决策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定信心,加快步伐,协调动作,认真实施,确保完成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

  (二)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改革原则,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在今、明两年取得明显成效。即“四分开一完善”的改革措施全部到位;粮食工作省、市政府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有序;国有粮食企业真正面向市场,建立起新的经营机制,市场竞争力增强;粮食系统职工减员分流一半并得到妥善安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主、附营业务分离,严格执行“三项政策”,不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落实了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措施。在取得以上成效的基础上,再经过一、二年的努力和完善,使我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并实现顺畅运行。

  (三)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坚决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国有粮食企业一定要按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执行三项政策,统一行动,坚决落实,以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粮食事权,落实粮食工作省、市政府分级负责制

  (四)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全省粮食工作实行省、市政府分级负责制。对全省的粮食生产和流通,由省政府负总责;各市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责,确保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五)省政府主要负责全省粮食的宏观调控,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负责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确定年度粮食生产、收购计划;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和定购价格以及保护价水平;组织落实粮油进出口,指导和协调粮食产销衔接与调剂;统筹规划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制定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管理省级粮食储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制定和监督落实全省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及处理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措施;统筹规划全省粮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负责省直属粮库的建设和资金筹措;支持粮食主产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在安排定购粮、储备粮收购、粮食出口、粮库建设、消化挂帐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六)各市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保证粮食产量稳步增长和品质不断提高,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种植结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定政策,切实做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工作,大力发展粮食转化和精深加工;确保本地区粮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保证本地区城镇居民口粮、水库移民、救灾、扶贫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监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应由本地区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具体措施;按省定规模建立和管理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搞好本地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改善粮食流通条件,强化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七)粮食管理实行省、市分级负责制,即定购粮由省管理,保护价粮由市管理,地方储备粮由省、市分级管理。定购粮原则上按地方储备粮轮换、吞吐和军粮、水库移民、救灾、扶贫等特需用粮确定总量,由省统一下达年度定购计划并重点安排在粮食主产区。保护价粮由市按省定保护价水平组织收购,或对售粮农民实行价外补贴。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超正常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或价外补贴,由省、市分担;省的承担比例,全省统算为50%,各市的分担比例分别核定。省、市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由省、市各自承担。取消市间粮食调拨计划,产销区之间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销区可在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也可采取产前签订定购合同或产后签订购销合同等措施,实现产销区粮食供需平衡。

  (八)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分级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粮规模原则确定为7.5亿公斤,主要用于全省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食价格波动的平抑。市级储备粮油原则上按产区三个月销量、销区半年销量规模,由各市提出储备品种和数量,报省核定。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本地区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价波动的调控。储备粮要与粮食企业经营性周转库存分开。逐步调整储备布局,目前储备分散的省级储备粮要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实行活储增效。

  (九)分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经省核定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费用、利息补贴。各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及省、市匹配比例,由省核定。各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十)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清查审计后,经国务院审定并纳入消化计划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根据新增挂帐的成因和性质,在分清各级政府与企业消化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确定的消化年限,按责分担,具体制定消化财务挂帐计划,落实消化措施。

  三、实现政企分开,使粮食企业真正进入市场

  (十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保留省、市、县(市、区,下同)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的粮食政策性业务管理和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

  (十二)撤销粮食管理所。城区、县镇居民的粮籍管理工作,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粮食管理所的业务移交乡、镇政府。

  (十三)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在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国有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承担粮食政策性亏损。

  (十四)国有粮食企业与市、县粮食局脱钩后,一般应分别组建市、县粮食企业集团或总公司,接受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现有城市粮库和农村粮库一般应分别组建粮食储备公司和粮食购销公司,进入市场,从事粮食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所属企业代理粮油储备、收储、调销等政策性业务。储备公司和粮食购销公司可在粮食企业集团或总公司内部设立,也可在集团或总公司之外单独组建。

  (十五)粮食政策性业务要与企业的商业性经营严格分开。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四代(代购、代储、代加工、代销售)一定(定额补贴费用)”和委托经营办法。粮食政策性业务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和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经营;也可将户部分政策性业务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代购、代储、代加工、代销售,或以招标、议标方式选择代理企业。定额补贴费用标准本着补足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四、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十六)农村乡、镇粮库中,少数收储量小、地处偏僻的小型粮库不再担负收储任务,退出国有粮食收储体系;保留和强化经济区域的中心粮库,将其逐步建设成为收储量大、设施先进、现代化的粮食收储企业;中心粮库以外的现有粮库改为收储点,不设立单独法人,隶属中心粮库管理。各县以中心粮库为依托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可以是统一核算的法人实体;也可将中心粮库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管理。

  (十七)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和国有粮食购销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采取改组、调整、联合、兼并、拍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在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以具有一定优势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为骨干,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要采取多种方式,尽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粮食企业。城镇粮食销售企业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代理、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深化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内部制度改革,实行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费用,提高企业素质,不断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附营业务要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其清理、核实后的资产和负债相应划转;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必要的资本金,可从原企业划转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充实。附营业务的分离工作,全省要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其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业务、财务报表,不再统计附营企业。

  (十九)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和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直接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减少到原有人员的一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员分流,使在岗职工逐步减少到原有职工的一半左右。在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妥善安置分流下岗人员的再就业。粮食系统的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体系,并享受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二十)建立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把以市场为主形成价格的机制与控制粮价水平有机地结合起来。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水平,保护价应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粮食定购、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格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作为调控目标的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由各市按省定指导价水平具体确定。省政府在每年秋粮收购前,向农民公布粮食定购价,适时公布保护价。

  (二十一)粮价过度波动时,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和价格。当市场粮价跌到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

  (二十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最低价格,按东北三省一区统一协调价执行,如按顺加作价办法计算的价格低于统一协调价,必须按统一协调价执行;如执行统一协调价出现亏损,应予上浮,不允许出现新的亏损挂帐。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各级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各级政府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二十三)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住农村收购市场,规范发展批发市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粮食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在农村、粮食收购市场,凡属省定的粮食收购品种只能由按《粮食收购条例》规定条件,经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收购活动,并只可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所需粮食都应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二十四)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交易,积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具体准入条件由省制定。凡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要向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省定准入条件的出具资格证明,企业据此向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对现有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批发准入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清理整顿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粮食局另行制定。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以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为龙头,以产区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市、县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建立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三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并实现计算机互联。各级粮食批发市场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公布信息,统一标准收费,逐步形成整体实力和区域优势。

  (二十五)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常年开放各地的粮食集贸市场。外省企业进入我省从事粮食经营,须向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市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质量检验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经营的粮食和面粉、挂面、食油等初级制成品要进行质量抽检,凡不合格的粮食及初级制成品不准在市场销售。

  七、加强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收储业务所需商品资金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解决;各项费用通过财政补贴和企业实现的毛利解决。在执行顺价销售过程中,周转库存发生的费用可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务院和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发放费用贷款给予垫付,待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后用实现的毛利偿还。

  (二十七)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所需贷款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办法供应和管理。要按照购进计划和收购进度及时合理发放贷款。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结算货款和偿还贷款,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在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任何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不得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要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管理。如因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市、县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致使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省财政等额扣减对有关市·的税收返还款或补贴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八)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市、县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改革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主动投身改革,严格监督粮食企业坚决执行国务院一再强调的三项政策。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各种粮食补贴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监督,按规定及时发放费用贷款。审计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认真做好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查审计工作。劳动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粮食企业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分离附营业务和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门路。

  (二十九)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粮油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企业和新办附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按1994年的实际支出总额不减,并安排适当比例对粮食企业给予转向补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油加工企业兼并、破产,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破产的各项政策。

  (三十)各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改革中,要注意做好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顾大局、识整体、严格执行政策的教育。要注意保护广大粮食职工的积极性,公正客观评价长期以来他们所做出的贡献,鼓励他们在深化改革中做出新贡献。

 地区: 辽宁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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