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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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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7 14:05:2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0〕33号
发布日期 2000-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

  1.加强质量工作,是振兴辽宁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十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质量工作对于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质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是产品品种少、档次低、质量差,名牌产品数量不多,且未形成规模化、系列化,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质量工作,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市场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促使我省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切实加强企业质量工作

  2.企业经理(厂长)要首先依法确立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工作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要确定企业的质量方针,落实质量职责,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加大改善产品质量的投入,坚决实行质量否决制度。

  3.制定以创名牌产品为目标的质量发展规划。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突出抓好产品实物质量,创出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牌产品,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中小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创出一批区域性的名牌产品,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4.深入宣传和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企业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对供货商的资格评定制度,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监控,严格产品检验,实施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经验,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组织科技人员和技术能手开展质量攻关活动,解决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问题。

  5.加强技术基础建设。工业企业必须完善技术标准,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建立适应产品生产需要的计量检测体系,配备满足测量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计量器具管理,改善计量检测环境,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三、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6.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要认真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规,跟踪国际质量动态,建立WTO/ TBT咨询通报联络体系,及时收集、传递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审程序、市场准入规则等有关信息。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体,建立并加入标准信息服务网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并进行有效的指导。

  7.大力实施名牌战略。要制定全省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名牌产品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培育和发展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具有良好信誉的名牌产品,迅速扩大其市场占有率。“十五”期间,要形成一批代表辽宁水平的地方名牌产品并进入中国名牌产品行列。同时重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8.依法加强对企业标准、计量工作的指导和法制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作为提高本地区、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基础和手段;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各级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于质量水平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设备、项目不得引进和审批。严格实施对强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加强计量测试方法研究,加快校准体系建设,搞好计量器具管理。

  9.广泛开展质量培训。重点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对职工进行质量意识、质量知识教育,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执业资格培训考核,实行企业质量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

  10.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11.开展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要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机构,在重大工程设备项目招标、设备制造、运输交付、安装调试、使用运行等过程中均应进行监理。质量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重大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监理行为。

  12.逐步推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企业、保险公司和质量技术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机制,促使产品质量风险由企业独自承担向企业、保险公司和相关质量技术机构共同承担转变。

  13.设立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省政府每3年颁发一次辽宁省质量管理奖,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业和在开展质量管理、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

  14.实行鼓励扶持政策。每年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加大倾斜力度,为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质量和打假责任目标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名优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获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可按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获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当年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提取的上述两项奖金额可税前扣除。

  四、加大法制管理和依法监督力度

  15.严禁生产劣质产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产品及相关的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钢铁、小建材等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对应予关停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能源、资源等生产条件,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应淘汰的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不得出租、出售和异地使用。

  16.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除国家发证目录外,根据我省工业生产及市场流通的具体情况,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严格实行地方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证程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生产及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积极创造条件,试行开业审查制度。

  17.严格依法监督抽查和处罚。对重点监控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增加抽查的频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在省以上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按规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18.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原料和各级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监控。禁止采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无证产品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19.建立重大质量事故上报处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质量事故上报实施细则。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业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禁止各种乱评比活动。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产品质量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

  21.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对质量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坚持以“打假”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

  22.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假”斗争。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及装饰材料、家用燃气具、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通讯器材、化妆及洗涤用品、食品、低压电器及安全类电动工具、卷烟等重点产品进行抽查,对售假猖獗的重点市场和制假严重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要严厉查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3.坚持依法“打假”。要认真落实国家“打假”保名优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打假扶优具体实施办法。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索赔。要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24.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关部门要组织流通企业和各类市场定期开展“清柜台”活动,积极创建“放心街”、“满意店”。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防伪技术。严格对防伪产品生产、商标标志印制和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加快商品交易市场监控机构的建设步伐,建立抵御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机制。

  六、发挥舆论宣传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性质量活动

  25.大力加强质量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引导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质量工作。要积极宣传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和有关质量信息;对制假售假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26.开展社会性质量活动。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好“全民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百岗千哨”、“假如我是消费者”、“关心质量就是关心自己”等活动,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为质量工作做贡献。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7.各级政府要着眼经济发展全局,把质量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实施《辽宁省质量振兴规划》,创造性地开展“质量立市(县、区)”活动,全面提高本地区质量水平。切实保证质量标准、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的投资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须的经费。

  28.实行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对各市政府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责任人失察、失职和渎职的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的职责,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

 地区: 辽宁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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