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七、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八、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职责分工之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安全的监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现行使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与卫生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明不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十二、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可延长至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时为止;对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委托加工备案等涉及新发证和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要建立健全移送通报机制。对于本通知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