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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AI章 小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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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2 15:58:20  来源:香港律政司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    法例目录:    第132AI章  赋权条文    第132AI章 第1条 (由1999
发布单位
香港律政司
香港律政司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法例目录:

  第132AI章  赋权条文

  第132AI章 第1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AI章 第2条 释义

  第132AI章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132AI章 第4条 小贩认可营业地点

  第132AI章 第5条 小贩须领有牌照

  第132AI章 第5A条 对在特别范围内贩卖的限制

  第132AI章 第6条 对发牌的限制

  第132AI章 第7条 申请牌照

  第132AI章 第8条 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发出

  第132AI章 第9条 流动小贩牌照

  第132AI章 第10条 临时牌照

  第132AI章 第10A条 小贩证

  第132AI章 第11条 替手

  第132AI章 第12条 助手

  第132AI章 第13条 摊挡、牌照及摊位证不得分租或转让

  第132AI章 第14条 牌照等不得更改或污损

  第132AI章 第15条 管有牌照

  第132AI章 第16条 持牌人须在要求下出示牌照以供查阅

  第132AI章 第17条 牌照复本的发出

  第132AI章 第18条 牌照的有效期

  第132AI章 第19条 牌照的取消等

  第132AI章 第20条 牌照须於终止生效时交还

  第132AI章 第21条 牌照的续期

  第132AI章 第22条 对持牌人可贩卖的范围的限制

  第132AI章 第23条 (由1973年第73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AI章 第24条 详情有所更改时须通知署长

  第132AI章 第25条 署长可要求出示牌照以作修订

  第132AI章 第26条 牌照登记册须予备存

  第132AI章 第27条 固定摊位的划定

  第132AI章 第28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AI章 第29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AI章 第30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AI章 第31条 对使用固定摊位的管制

  第132AI章 第32条 暂时封闭摊位

  第132AI章 第33条 固定摊位的编配

  第132AI章 第34条 署长可要求持牌人永久或暂时腾空获编配的摊位

  第132AI章 第35条 摊位的编配须应持牌人的要求而取消

  第132AI章 第36条 摊位只限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持有人使用

  第132AI章 第37条 摊位的使用

  第132AI章 第38条 固定摊位持牌人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在场

  第132AI章 第39条 固定摊位须保持在安全及清洁状况

  第132AI章 第40条 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及临时小贩牌照持有人所用的摊档

  第132AI章 第41条 在某些情况下可竖设靠墙摊档

  第132AI章 第42条 流动小贩牌照持有人所用的摊档

  第132AI章 第43条 在牌照上批注批准

  第132AI章 第44条 摊档只限作贩卖用途

  第132AI章 第45条 将摊档移离摊位

  第132AI章 第46条 持牌人不得毁坏摊位

  第132AI章 第47条 摊档不得相连

  第132AI章 第48条 持牌人不得将商品及设备放置在摊位以外地方

  第132AI章 第49条 获授权经营饮品或熟食的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持有人使用?桌和凳

  第132AI章 第50条 设备须保持在安全及清洁状况

  第132AI章 第51条 垃圾桶须予设置

  第132AI章 第52条 有关经营饮品或熟食的持牌人所提供的设备的特别条文

  第132AI章 第53条 持牌人不得造成妨碍

  第132AI章 第54条 电力设备未经署长批准不得安装

  第132AI章 第55条 持牌人须遵从牌照所载的条件

  第132AI章 第55A条 小贩市场

  第132AI章 第56条 罪行及罚则

  第132AI章 第57条 裁判官可建议取消或暂时吊销牌照

  第132AI章 第58条 (由1999年第10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AI章  附表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阅读全文】 第132AI章 小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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