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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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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2 02:14:4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536
核心提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发布日期 2008-10-17 生效日期 2008-10-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7-14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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